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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条款与以物抵债

阅读次数:226来源:务川农商银行  作者:黄鹏  2026年5月18日

生活中,大多数人(包括不少的金融从业者)对抵押权的认识,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抵押权代表取得所有权。

这种误区的来源,是基于,认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归属于物权体系。物权的本质内涵是支配权。那么,抵押权人就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进而认为,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实质上,抵押权仅仅代表优先受偿权。

在民法体系中,对抵押合同条款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就是流押条款无效。

流押条款:指当事人在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禁止滥用自由损害公平与公共利益,保护弱势与公共秩序契约。

民法约束流押条款无效的法理逻辑是:订立抵押合同时,债权人处于优势地位,这时候,债权人就可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债务人或抵押人接受流押条款,而债务人为了获得资金,也可能不得已接受流押条款。进而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过程中,债权人消极放任违约,甚至期待债务人不还钱,以低价获取高价值抵押物。

甚至出现债务人恶意与债权人合谋,故意违约,损害抵押人(第三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破坏债权平等原则。流押条款,本质上剥夺了抵押物的“市场定价权”。

既然流押条款无效,那么以物抵债为什么又是合法有效的呢?

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从法理的角度看,借款到期后,债务人进而处于优势地位,有可能逃债。债务人主动提出和债权人约定以物抵债,保障了公平和社会经济正常的运行秩序,法律会给予积极性评价,认可以物抵债行为有效。

学习把握流押条款与以物抵债,核心看约定时间

流押条款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结合法理分析,就相对理解为什么流押条款无效,以物抵债有效了。

最后,还有一个重点,就是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以物抵债时,不代表原抵押合同失效。

当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义务时,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的抵押权,处置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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