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经常有客户经理来电咨询,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能否设定抵押?其实,以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设定抵质押担保是否有效,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笔者在此对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简单分析,并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之。
一、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设定抵押是否有效的认定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对于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应从抵押行为是否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进行判断。1.以未成年名下财产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设定抵押担保的,由于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该类抵押行为,故只要该抵押行为系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抵押有效;2.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为其他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由于该抵押行为不是纯粹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是为该未成年人设定相应的义务(即以其财产负担保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须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这一必要条件,故该抵押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
二、“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何认定?
如前所述,以未成年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是否有效,主要考量该抵押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上“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然而,法律并未对“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作进一步说明解释。现实生活中,往往由父母以未成年人子女的财产为父母的债务设定抵押,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即容易产生相关抵押权的纠纷。有观点称,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实际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才是该财产的真正权利人,应从实质而非形式角度去认定抵押行为的效力。笔者不认同此观点,若在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上只关注其实质而不考虑登记形式,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债权和促进交易。同时,笔者认为,以未成年人子女名下财产为父母名下的债务设定抵押并不当然无效,只要父母的该笔负债能使未成年子女获益即可认定为法律上的“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是广义的,而不能狭义地理解为纯粹的为被监护人带来经济利益。如父母购买住房、汽车以及装修住房等而以未成年人子女名下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虽然并未直接给为未成年人子女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但该抵押行为旨在提高家庭的整体生活质量,为未成年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条件,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理论上,只要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设定抵押应当认定有效,但对“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具有自由裁量权。从银行风险管理角度考虑,应该审慎接受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作抵押担保。但根据物尽其用的物权原理,在以未成年人财产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上不应设置过多障碍,限制物权的作用。因此,对“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认定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更不应当局限理解为直接给未成年人子女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