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 维权 协调 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业务浅谈

贸易掩盖下的民间借贷

阅读次数:1592来源:遵义红花岗农商银行  作者:杨秀君  2017年3月14日


随着银监会颁布《三法一指引》的实施,各金融机构也随之加强了信贷资金“受托支付”的管理,较大程度地规避了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然而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一些民间非正式组织和企业等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显得更为紧迫,由此便滋生了以及时、简便、灵活为特点的民间借贷关系。即部分个人和企业为了索求更高额度的收益,把从银行获取的信贷资金脱离既定的生产流通领域,转而投放于半地下活动进行的民间借贷,以下案例便是贸易类流贷如何被挪用作民间借贷的最佳说明。

例:A公司(房开公司)名下有一宗商住用地,公司拟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但公司名下仅有一宗地和少许启动资金。为此,A公司以要求B企业垫资承建的方式将商住楼项目以远高于市场价发包给B企业。B企业见项目利润空间大,便签订了承建合同。随后,B企业又和C商家签订建材(钢材、混凝土、砖等)采购合同,因周转资金欠缺,B企业要求C商家实行建材赊销,并承诺按实际赊销建材金额按月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一般以日息1‰至2‰之间(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月息3分至6分),该资金占用费有的在建材购销合同中直接约定,有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在此高利回报的诱惑下,C商家决定向银行借款,待信贷资金发放后,C商家也履行了银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并按银行规定按时提供了采购建材的增值税发票,完美地实现了“以贷放贷”障眼法。

案例中,银行人员在贷款整个三查过程中似乎感觉一切正常。即便在贷后调查中发现了C商家在贸易掩盖下的民间借贷行为,也通常会将整个资金链风险由大到小的排为房开公司——承建企业——建材供货商,而事实上却恰恰相反,房开公司因自身资金实力弱,又不具备直接融资能力,故以高价让利方式进行项目发包,并通过层层转移最终将本应由房开公司承担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转移给建材供货商,由此实行的风险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蒙蔽银行人员对问题的判断和分析。

“以贷放贷”的民间借贷行为违背了信贷宗旨,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作为银行的客户经理及风险管控人员,必须对此加以正确的判断。一是借款人主营业务下游方较为集中,且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账龄长;二是在经营流水中,借方发生额金额大但不频繁,贷方发生额相对较小且频繁,交易对手相对较为固定。三是现场考察时直观感觉企业员工较少,且相对较闲,无繁忙景象,且只有办公场所而无库房或经营建材堆放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