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联社首次启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获得县人民法院支持。近日,县人民法院制发《民事裁定书》,准许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抵押人)房屋,绥阳联社对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等范围内获得优先受偿。
2014年4月7日,绥阳联社向付某某发放10万元贷款,期限1年,罗某某用自己的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于该笔贷款本金已经逾期,长期拖欠贷款利息,经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未果,联社果断决定向法院启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此次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是绥阳联社实施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以来的又一大举措。此举措的实施使此前需要通过较长审判流程的案件直接“跨入”执行程序,大大节省了案件结案时间,对借款人、抵押人均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也大大缩短了不良贷款压缩的时间,对不良贷款的化解效率具有重大的提升作用。
绥阳联社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催收不良贷款,针对债务人拖欠贷款的情况,将通过对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运用有力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千方百计化解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