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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音字引发的思考

阅读次数:1338来源: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者:杨丽君  2015年11月13日

有这样一个案件: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0元,借条上写着 “张三借李四10000元。”数月后,张三归还了部分欠款,在此前立下的借据后面续写道,“张三还欠款2000元。”一年之后,李四要求张三归还剩余的8000元,张三很惊讶。他表示,自己此前已经归还了8000元,1万元的借款只剩2000元。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说服张三,李四亮出了此案唯一的证据——双方之前订立的借据。看到借据上的内容,张三更加坚定,借据上写的正是自己“还欠款2000元”啊。李四指着借据,一字一顿地告诉张三,当时双方在借据上写明的是,“张三还(huan)欠款2000元”,而不是张三理解的“张三还(hai)欠款2000元”。

双方谁都无法说服对方。李四只得以一纸诉状将张三告上了法院。法官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张三败诉,要求他向李四继续支付剩余的借款。

法院判决的依据有两点:

一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什么是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在这宗案件中,李四主张张三欠钱不还,针对这一事实,李四出示了借据作为证据。而借据上写明的“张三借李四10000元”可以证明欠钱事实的存在,因此,李四便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与李四对应的,张三主张自己已经还了8000元,那他就要证明,借据所表达的意思不是“还(huan)欠款2000元”,而是“还(hai)欠款2000元”。事实上,除了自己的口头陈述外,张三并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还”字在此情景中的确切读音。因此,法院以张三不能举证为由,最终认定张三归还给李四的借款数额是2000元,而不是8000元。

二是法院在判决书里面是这样表述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倾向于做出有利于借出方的判决。毕竟最初是李四向张三借出的钱,救济了张三。那么法院将会倾向于最初的借出款人,以保护借出款人的利益。

这个由多音字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显示了法律和办案法官的智慧,判决下来以后,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异议,也没有上诉,相安无事,各自回归正常生活。但是却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思考:   

一是如果要想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留下笔墨时,一定要谨防文字的歧义现象。也就是文书的规范性问题。一份规范的文书会把一个事实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农信社的信贷业务中,农信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也应该尽量的规范化,合理化,以减少争议。

二是在信用环境有待提高的现实社会,放贷、借钱都应该小心谨慎,完善抵押担保。不要轻易相信借款人的话。高度落实抵押担保,以最大限度降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从而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三是要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法律会最大限度的平衡争议,让争议回归其本来的状态。要勇于提起诉讼,让法律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