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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如何提前应对“营改增”

阅读次数:1297来源:红花岗联社贷款审批中心  作者:宋季霞  2015年6月16日

不久前,在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为正确理解和充分掌握该意见的核心内容,准确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作为金融业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应未雨绸缪,积极跟进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挑战和影响。

一、学习和理解增值税法律法规。目前,金融业缴纳的是营业税,虽然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种,但两者征税原理和征税方式却有一定区别。例如: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属于价外税;增值税下,从上游企业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可以凭票抵扣,而营业税下,纳税人己承担上游企业的营业税金则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需在国家税务总局统—金税系统进行认证才能抵扣,营业税发票管理相对简单,无需专项认证即可在成本费用中直接列支;营业税涉及收入,而增值税涉及收入和成本,特别是成本,比企业所得税清缴中的成本核算复杂,这要求财务人员准确区分已缴纳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还是需要直接计入成本。

因此,金融财务需要提前学习和理解增值税法律法规,时刻关注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发布和实施,实现企业税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二、学习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较营业税更为复杂,需要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才能完整准确地核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金。而营业税的会计核算仅需设置应交营业税这一个科目核算当期应纳营业税金即可。

此外,增值税改革对金融业企业所得税清算、财务报表、财务报告披露及部分财务指标产生影响。例如:现有营业税制下,银行向客户收取利息及对应交纳的营业税可以全额核算为利息收入,同时,缴纳的营业税在损益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单独显示,而且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改征增值税后,银行从客户收取的利息需要区分为不含税利息及增值税分别确认,即不含税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在损益表中“营业收入”反映,而收取的增值税将作为一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反映,而且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金融财务人员应学习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学会设置增值税核算相关会计科目,学会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财务报告披露,掌握“营改增”下企业所得税清缴的变化。

三、做好金融业务系统改造、发票管理系统建设准备工作。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相关的税务操作远比缴纳营业税时繁琐。仅就发票开具而言,每向客户收取一笔利息或手续费,均需要通过防伪税控机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较大,开具增值税发票人员的设置、防伪税控机的设置等,都需要重新布局。而且,由于金融机构业务繁多,都是通过系统处理的,征收增值税后,各金融机构可能需要重新更新系统,可能还需要在现有财务核算系统的基础上,重新开发增值税管理系统,以符合增值税核算的需要,降低实务操作层面的税务风险。

因此,金融业财务应调查和测试现有系统是否满足增值税纳税的要求,提前做好金融业务系统改造、发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提前学习防伪税控机开票流程,以便准确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