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执行(包括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等)工作中,可能因为协助执行工作量大、耗时较长,有权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由金融机构先予以协助执行,待执行完成后再来取回协助执行资料及回执。但是,当协助执行完成后通知有权机关来取回执时,有权机关却另派其他人员来取回执,即代为取回执。
代理人代为取回协助执行资料及回执是否可以?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执行机关委托其内部工作人员(非《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执行工作人员)代为取回协助执行资料及回执的,严格来说这不属于代理行为,执行机关只是在执行和取回执时安排不同的工作人员而已,对此,金融机构可以同意代为取回协助执行资料及回执,但执行机关应另附相应的介绍信等函,工作人员出具工作证和身份证。如果执行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取回协助执行资料及回执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拒绝,因为如果同意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取回协助执行资料及回执,容易导致存款人的相关信息外泄,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从而陷入另外的操作风险。
实际中,由于协助执行领域的权责不匹配,金融机构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执行机关这种代为取回协助执行资料及回执已超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范围的行为,应当谨慎处理。在协助执行工作中,若执行人员提出过后再来取回执的,协助人员应询问清楚来取回执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留意《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是否有代为领取回执的事项,若没有,则应告知取回执时须重新出具代为取回执的介绍信等。代为领取时,须核对相关身份证、工作证及介绍信等信息,建立登记簿并要求代取人员签字。总之,协助执行必须依法合规操作,避免陷入违反协助执行义务和泄露客户信息双重操作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