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款人因经营、自然灾害等其它因素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很多人认为,这是减轻为借款人债务负担而特别实行的措施,但这是个误会。
任何银行都会有一定的呆坏账,而呆账和坏账有所不同:呆账仅表示目前无法解决,例如企业一段时期内对所贷款项没有偿还能力;坏账则属永久性损失,例如企业破产,清算后仍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损失属于坏账。
认定呆账、核销呆账并不等于取消债务。一笔贷出去的钱,如果银行内部认为收不回来了,就会将其认定为呆账,并给予核销。这样做,是要让银行有个明白账,让银行管理者及股东们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资产,或自己的优良资产比率有多高。
但是,只要有可能,银行还是会尽力去把这笔钱追讨回来。因为一个借款人今天没钱,明天可能有钱;一个企业今天濒临破产,明天可能起死回生。银行断然不会告诉贷款企业说:我看你经营很困难,要撑不下去了,所以不打算要你还钱。
事实上,在省联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要求各联社在核销呆账中做好对外保密工作,以及结合呆账核销的实际情况,尽量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这都说明,核销呆账确实是银行内部的事情,并不是面向借款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或举措。否则就不需要对外保密,也不能做到“尽量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了。
也许有人要问,那不如监管部门直接下通知,免除困难借款人的债务,不是更好吗?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说,当然更好。但是,如果现在一概免除困难借款人的债务,那银行就会预期到在任何天灾人祸中,自己都可能得单独承担风险,那么在今后提供贷款时,就会更加谨慎,对借贷者提出更苛刻的要求。显然,这样做对银行业、对未来的借款人都是不利的。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核销的呆账并非“一刀切”地要求银行免除其债务,可也没有硬性要求银行对诸如遭受自然灾害却又无力偿还的借款人进行穷追死打。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此时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损失确实太大,大到无力还款,那完全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从而彻底免除各自的债务。但中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个人破产法,这也让我们看到了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