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的担保方式中,质押是其中的一种,为澄清一些模糊认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现就农信社贷款质押实务中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和其他担保一样,考察质押,应主要从有效性、充足性和变现性三个方面进行,有效性是最重要而且也是最容易出现纰漏的环节。本文所列举的例子,均是笔者在有关联社检查时接触的实例(为保密起见,省去单位名称)。
一、如此库存商品质押是否有效?
案例:某联社向某油脂公司发放贷款,因不动产抵押不足值,遂要求油脂公司以其收购的油菜籽作为质押物。双方约定,油菜籽仓库由双方分别保管一把锁,以此控制油菜籽出库。此种做法被该联社称作“仓单质押”。
该质押应判定为无效,其理由是:油菜籽质押属于动产质押,而动产质押的生效自动产交付给质权人时起,这种交付体现为质权人占有且实际控制质押物。本案中,油菜籽并未移交给银行占有,不具有法律上的“交付”的意义,因此不产生质押权。当油脂公司违约时,银行无权以变卖、拍卖、折价等方式处置油菜籽。银行保管仓库的一把锁,充其量是一种贷后管理的工作措施。
需要矫正的是,这叫的“仓单质押”并不准确。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法律关系,应涉及三个当事人,分别是质权人、出质人和仓储人,实务中以充分发育的仓储业为前提。本案中并没有仓储企业,而是出质人自行保管,因此不是仓单质押。
二、这是完全的保证吗?
案例:某联社与某担保公司在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担保公司按其资本金的10倍的金额为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同时按担保贷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贷款逾期未还,先行扣收该保证金冲抵贷款。
乍一看,这就是典型的保证担保。其实不然,该案中除了保证外,还包括质押。虽然担保法未规定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但保证金可以和通常的动产一样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可以实现动产质押的职能。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可见,保证金是动产质押的一种形式。除了保证金担保以外的贷款,则是保证贷款,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识别风险的能力是银行接受保证的两大支柱,尤其是后者。
区分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的意义在划分不同的风险权重和系数,从而确定不同的信贷管理手段。
三、存单质押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案例:某联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确认后的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本金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存单面值的90%,这是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从担保的充足性考虑,质押存单应担保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据此可知,应在上述标准中执行孰高的一项。而在实践中,信贷人员多是按存单面值的90%发放贷款,可能造成担保不足值。
另外,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可见存单质押从交付存单时生效;但在实务中,为避免克隆存单等风险,仅交付不足以确保质权的实现。为此,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规定,贷款银行须确认存折的真实性,并办理止付手续;担保法解释更进一步明确了存单签发行的责任: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应明确作为质押存单签发行的有关风险防范措施。
四、收费权利质押的效力
案例:某联社向某幼儿园贷款,以幼儿园收费权作质押(幼儿园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表面看,这种担保很可靠,实则为无效担保,和信用贷款没什么区别。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那么,幼儿园的收费权是否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呢?考察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弄清收费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幼儿园收费权是教育行政部门对特定的申请人(幼儿园)赋予的行政许可,按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以不可转让为原则。所以,该项收费权质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