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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定期存款的“自动转存”

阅读次数:1298来源: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会计信息统计部  作者:郭语画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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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上看到某银行客户将三年前就已到期且存期为一年的四万元存款和利息取出,但取钱后发现其存款利息从第一年定期到期后至今是按活期利率计算的,为此该客户表示不理解并与柜员产生争执。

原来,该客户始终认为定期存款逾期未取时银行可以单方且不需要客户同意即可将本金利息自动转存为又一个定期,且该客户一直强调“所有”银行都是:客户开立个人定期存款时,凡没有选择自动转存的,都视为自动转存。为此提出该银行应赔偿其存期期满后两年的定期利息。但众所周知,各银行在定期存款转存方面执行的政策不同,该银行规定中写明的是:存款人在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如果没有注明“自动转存”,存期期满后视其为活期存款,因此该银行认为无需赔付客户所提出的额外定期利息。综观整个事件,争论的焦点其实就在于:定期存款中的自动转存条款,是银行单方面默认生效,还是客户在自动转存处勾选表示同意后生效。

所谓自动转存是客户定期存款到期后,客户如不前往银行办理转存手续,银行可自动将到期后的存款本息按相同存期一并转存,不受次数限制。但如果客户在非到期日(包括自动转存后的非到期日)支取存款,需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规定办理,即无论存款金额大小均需出示身份证件,再有不愿办理自动转存的客户会认为银行违背其意愿,容易因此引起纠纷。

《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储蓄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可根据储户意愿,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

通过这次事件,笔者认为应对自动转存业务加以关注并重视相关问题:选择自动转存业务,是客户的一项权利,银行应做到告知存款人自动转存业务的优点和注意事项,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征求并尊重客户的意愿。在客户根据自己的资金理财习惯确定是否选择自动转存时,提醒客户自己在存款凭证上选择,将其作为书面凭证。所以,在办理存款手续时,需要我们柜台工作人员对客户予以说明并提请客户注意,如客户不自动转存,需特别要求客户在存款凭条上“到期自动转存”项中,书写“无需转存”字样,若要自动转存,则填写“是”,且注明转存的存款期限,以便作为客户做出意愿表示的依据。这样不仅有利于客户在利息计算产生纠纷上维权,也有利于银行在自动转存后按提前取款操作业务,防范不必要的纠纷。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市场竞争加剧,客户的金融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在立足促进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多元化的同时,更需要对传统银行业务加以重视,加以突破、创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