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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在办理存单挂失业务中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阅读次数:2345来源:红花岗联社综合部  作者:周登科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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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柜员在办理存单挂失业务过程中,银行往往出于风险合规的考虑以及保护柜员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要求客户本人亲自办理,同时还留存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将挂失申请单及客户本人拍照上传授权中心进行授权复核以防范风险。的确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但是,对于一些较为隐蔽的法律风险仍然无法进行有效的识别与控制,需要进一步具体分析其中隐蔽的风险点方能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为了更加直观的了解,笔者试举一案例加以分析说明。

案例:甲声称自己的定期存款未到期,向乙口头借款3万元,约定三个月内还款,并用其一张3万元的定期存款作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存单交付给乙。但不久,甲到银行声称自己的一张3万元的定期存单遗失并要求办理挂失手续,但隐瞒了该存单已质押的情况。银行经核对确认本人身份并留存了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并将挂失申请单及客户本人拍照上传授权中心进行审核无误后为甲办理了挂失,甲取得了新存单之后立即将其存款取走。借款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的借款,此时乙要求甲还款但甲以不存在书面借款合同为由否认借款事实,无奈已只好持原存单来到银行要求支取甲的存款(甲为骗取乙的信任,告诉过乙存单的密码),银行经审查发现该存单已挂失且新存单存款已被取走,从而产生纠纷。

在本案例中,银行柜员均核对了该是申请人本人身份并留存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并将挂失申请单及客户本人拍照上传授权中心进行了审核,应该说符合银行合规的要求。导致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柜员无法及时查询存单是否存在质押的情况,致使挂失申请人利用此漏洞恶意挂失并取走存款。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甲已实际将其存单交付与乙,故质押权合法有效。当质押权人乙在没有实现质押权时,向银行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银行不能免责并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柜员在办理挂失业务中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但同时柜员也核对了客户身份并履行了相关手续,其行为符合银行合规的要求,仅因漏洞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笔者认为,要防范此类法律风险,一方面要完善银行系统,让柜员在办理存单挂失业务时就能及时查询到存单是否存在质押的担保状况,防范恶意挂失申请人利用银行系统漏洞进行挂失取款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建议省联社在挂失申请单的醒目位置标明“挂失申请人承诺该存单不存在质押等情况,若情况不实发生纠纷,挂失申请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等字样的承诺,并让挂失申请人签字确认。这样,通过完善银行系统的方式堵住其法律风险存在的漏洞,将法律风险的发生控制在萌芽状态,又通过让挂失申请人作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的方式履行了告知提醒义务,银行也就不存在过失,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责。银行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发生,维护银行及柜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