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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心得体会

阅读次数:1937来源:红花岗联社新店子分社  作者:徐浩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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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联社邀请汇川区人民法院唐敬华法官为我区员工就信贷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授课。通过唐法官的细致耐心的讲解,结合自己在工作当中遇到的情形,就此次培训的部分心得体会做如下总结:

一、保证贷款(我社合同为连带保证),到期未偿还的需要在6个月内对保证人进行追偿。

心得体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误以为诉讼时效为2年,而通过此次培训我们得知,我们要在6个月以内及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并要求保证人进行书面确认,以防止在贷款出现逾期后,丧失对保证人的追诉权利。

二、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机构不可以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除非取得上级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

心得体会:借款主体如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同样需要取得上级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

三、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可不用出具股东会决议。

心得体会: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可对目前现有的担保贷款资料收集进行简化,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四、公司对外担保,首先要看公司章程有无对外担保方面的规定,同时需要有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只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加盖有公章及法人签字即可,股东配偶无需签字。另外需要注意,公司股东贷款,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股东会决议中不应出现该股东。

心得体会:目前公司章程多为格式化章程,所以导致我们客户经理在审查章程时容易一带而过,如果没有注意到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举债或对外担保方面的规定,就容易形成风险。同时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要求并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如股东不能全部到场签字,只要股东会决议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便可为其办理相关流程及手续,以节省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五、以贷还贷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重新进行抵押登记。

心得体会:以贷还贷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会形成短时间的抵押悬空期,因此在此期间,信用社应双人陪同全程参与办理抵押登记,防止出现风险。

六、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房产证权属人有几个名字,就几个人签字即可。

心得体会:在实际工作中,房产证登记的可能只有夫妻其中一人的名字,但我们可能会为了保险起见,仍要求其配偶签订抵押担保承诺书,但这对处置抵押物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可以考虑在办理此类业务时精简手续,提高效率。

七、租赁的房产,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注意,实际租赁人是谁,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下,担保人可能会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来阻碍对抵押物的处置,因此确定抵押时的实际租赁人及租赁期限,能有效防止担保人通过虚假手段来妨碍对抵押物的处置。

心得体会:在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时,一定要对当时的实际承租人进行核实,并留好相关的影像资料及纸质资料,这就能防止担保人后期通过虚假手段伪造租赁合同以妨碍对抵押物的处置。

八、借款时,借款人有配偶的,其在贷款期间离异,贷款逾期后,仍可对其配偶进行追诉。

心得体会:如借款人在贷款前离婚,在进行贷款调查后如怀疑其为假离婚,也可要求其原配偶签订相关的无限追偿责任书,一旦贷款逾期,便也可对其进行追偿,以防止借款人通过假离婚逃废债务。

九、诉讼时效,为防止找不到借款人而丧失诉讼时效,可在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对其联系方式及地址进行签字确认,后期如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可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催收通知寄给借款人,并保留相关的快递单作为依据。

心得体会:我们在进行贷款调查时,往往对借款人的目前住址及户籍进行调查,但并没有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书面确认,由于目前人员流动性较大,其很有可能在贷款期间更换住址,因此通过确认地址,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催收通知,可以有效防止丧失诉讼时效。

以上是在此次培训结束后,本人认为与日常工作联系较为紧密,也是较为重要的方面,在此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给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