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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率调整中的法律风险

阅读次数:1354来源:红花岗联社授信审查部  作者:李华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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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行,我区联社根据客户与信用社之间的业务合作情况,对存量贷款利率按月调整,以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实现银企共赢。然而,利率调整带来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注意防范利率调整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利率调整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区联社制定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规定,对100万元以上存量贷款的执行利率在贷款发放时统一按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从次月开始根据客户与我社之间的存贷业务合作情况实行按月调整,该利率调整的依据是联社与借款人之间签的订利率补充协议。对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变更调整,在法律上属于主合同变更,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为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二、调整贷款利率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

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借款合同变更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则部分贷款可能存在担保人免责或部分免责的风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目前,我区联社对利率调整的依据为联社与借款人签订利率补充协议,因此,利率调整对借款人必然产生法律效力。但该利率补充协议中无担保人的签字确认,那么利率调整对担保人是否产生效力?这就需要看在其他法律文书中是否有担保人同意对利率进行调整的书面意见或者意思表示,若没有,则担保人对利率调整后加重借款人的债务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往往在担保合同中增加“对主合同中除贷款金额外其他变更视同取得担保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条款,笔者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要求提供方应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若提供方违反以上两个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该格式条款的,对方可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三、利率调整中操作风险的规避

利率调整属于对借款合同的变更,若在利率调整中未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存量贷款都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贷款到期后债权难以得到保全。因此,在利率调整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调高贷款执行利率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并以此作为利率调整的前提条件,以防止担保人免责或部分免责,增大各类存量贷款风险敞口;若在担保合同中附有“对主合同中除贷款金额外其他变更视同取得担保人的同意”等类似条款的,在签订合同时经办人员须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