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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如何支持土地流转中“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探讨

阅读次数:3448来源: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者:苟锡波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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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其实质是除所有权外的其它产权主体的易位,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与农业生产结构,体现农村土地的资产价值,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流转赋予农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可以盘活资产,使得单位面积的土地价值成倍增长,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农业现代化,拉动8亿农民的消费力,形成一个持久稳定的内需市场,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以14个字概括了今年农业农村的工作目标:“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该文件实际上提出了“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的未来发展目标。而一号文件中在涉及“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内容中,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随着农村土地的逐渐流转,资金支持不足的现象逐渐严重,目前农村金融信贷支持和贷款品种都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以及他们怕贷、惜贷等思想的出现,针对这些现象,本文对农村金融业如何为土地流转下的“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几点思路,目前农信社仍是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角。

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与现状

土地流转指的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农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分田到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一直是我国农业主要经营方式。但是,伴随着农业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加快,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出现。这些是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的未来发展目标。

近年来,贵州省遵义县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新途径,采取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带动企业、合作社、农户“互利多赢”,实现了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户收入。2012年,遵义县共流转土地19.5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98万亩的19.8%;涉及8.2万余农户,占全县农户23.5万户的32.4%;集中经营达12.9万亩,涉及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478个,其中种植规模在50-100亩的139个,100-200亩的206个,200亩以上的133个。据不完全统计,贵州省遵义县多种土地流转模式助农增收5000万余元。

农村土地流转呼唤农村金融服务与支持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速的态势。土地流转面积逐步扩大,流转形式不断丰富。它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金融支持土地流转存在资金缺位问题也越来越明显。据对我县调查,截止2012年底,流转土地面积19.5万亩。据有关专家粗略测算,按现有的土地流转规模,全县资金缺口在5亿元左右。其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资金支持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金融信贷支持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

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势在必行,现今我县土地流转面积已具相当规律,我们需要在经济效益和产能质量上狠下功夫,必能牵一发动全身,彻底改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形态,这些都需要资金的支持。近年来,虽然在政策要求和制度设计上,政府都积极引导大型银行加大对县域农村金融的信贷投入,但实际上,支农的“三驾马车”(农行,农发行和农信社)中只剩农信社独自承担支持“三农”的重任,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这种的格局显然不能适应农村土地流转多层次的信贷需求。 

(二)贷款品种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

目前支持农村信贷主要以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但想投资几十万元以上搞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借款比较难,农信社大额贷款需要有效抵押,而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农村土地不能作抵押,加上农民的一般房屋、动产设备不能作抵押等,形成了贷款难。其次信贷品种单一,贷款利率较高,贷款期限不灵活等,绝大多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为1年,小于或超过1年者较少,农业生产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特色种养殖业或长达2至3年以上,使得经营者不能以贷款投放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偿还贷款,成为信贷违约的重要诱因。

(三)农村金融存在对土地流转的“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支持信心不足现象。

由于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个人信用信誉观念淡薄,骗贷、赖债现象依然严重,加上农业产业发展潜在信贷风险性大,广大农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大部分参保意识不强,造成农业保险严重缺位,贷款投入后的管理、收回和经济责任性等问题,等等这些原因,形成了农村金融在贷款投入上怕贷、惜贷思想,影响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再投入。

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村金融支持的建议及对策

为了能够给予土地流转中的“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适合的金融服务,就需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金融生态体系环境。在2013年一号文件中特别提到,稳定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同时探索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新模式,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都是对未来农村金融生态体系环境的组成提出了纲领性的描述。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共赢互利发展模式

按照农村信贷政策和扶优扶强原则,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产品流通等配套产业的信贷支持,重点扶持规模型、带动型、现代型、科技型的农业产业化农头企业或项目,提高信贷资金运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创新服务方式,定向并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贷款用途,提高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变坐等业务为主动营销。结合规模农业的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及额度,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授信管理方式,简便信贷管理程序,减轻信贷成本,完善信贷管理。可参考目前遵义市农信社与烟草公司合作的“黄金叶”贷款品牌,“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形成农信社与公司、公司与农户自然平等、互惠的利益联合体,使农信社、公司、农户三方共赢。现在,我县农信社都着力于依托当地特色农业,和土地流转规模发展需求,创新开发特色贷款品种,带动了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如遵义县虾子镇和永乐镇的辣椒特色农业产业、三合镇和乌江镇的渔业特色农业产业等。

完善农村贷款抵押担保体系,构建农村保险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在贯彻和落实《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时,集思广益、因地制宜地加以调整执行。在土地流转的操作上需要更加灵活,比如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对生产资料等物品做到权属清晰,土地流转分红或效益分配,要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制定和权益保障机制,保护各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同时,简化土地流转流程,降低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收费,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增强龙头企业和种植养殖大户参与积极性。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适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创新抵押担保贷款品种,探索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借款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由政府成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担保公司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及“三权”抵押贷款。

根据各地特色农业,为土地流转中的个人、农业龙头企业和种植、养殖大户提供相应保险品种,解决生产经营的后顾之忧。并探索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机制,推行银行+企业(农户)+保险的信贷模式,解决农户土地流转“贷款难”的问题。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事业,为当地信贷资金的使用加上一把放心锁。

(三)建立并逐步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从长期来看,要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让农民毫无顾忌地将土地流转出去,政府相关部门就必须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在即使没有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也有由社会提供的保障来使其生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具体而言,就是要加快建立完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彻底解决农民依赖承包土地养老防病的保障功能,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导作用,形成政府各级部门、农村金融以及农户共同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机制,进一步打造信用农村,诚信农民。从而减少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为农村金融积极放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