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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信社有效利用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律途径

阅读次数:1792来源: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者:赵 纤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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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信社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面不断拓展,不良贷款基数也随之增加。在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中,信用社存在着不重视保护诉讼时效而引起诉讼时效超期的现象。因此,若要通过法律手段更好地保全信贷资产,有效利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是比较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在探讨“诉讼时效中断”之前,我们需要对“诉讼时效”有个概念性的认识。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即胜诉权)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打个比喻,如甲向银行贷款20万元,到期后甲无力偿还,而银行在应知贷款到期后一个法定期限内不闻不问(2年),那么银行就丧失了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要求甲偿还该笔贷款本息的胜诉权。

由此可见,诉讼时效的适用后果显然对权利人非常不利,所以其适用的基本前提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言外之意就是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义务人主动认诺债务,则已经过的期间不应该计入诉讼时效期限内,而应“重新计算”,这就是所谓的诉讼时效中断。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之所以要强调诉讼时效中断,是因为该规则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意味着为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救济权利争取了时间。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中断”可以反复发生。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途径

由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及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归纳出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起诉、权利人主张和义务人承认。这些事由也是农信社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效利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的法律途径。

(一)权利人起诉。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事由,包括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或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等。当债权到期后,债权人的这些行为当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在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实践中,借款人到期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通常会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来主张权利(实践中较少使用仲裁方式),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通过诉讼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是最无争议的法定事由,一般而言,农信社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则引起时效中断。值得注意的是,起诉后撤诉的,同样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重新计算的时间从撤诉之日起计。

(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实则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这里的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主动行使诉讼外的请求权。

农信社清债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该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从农信社签回催收回执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实践中,我们通常会亲自上门签催收回执或者通知借款人到农信社网点签催收回执。

也有人建议采用挂号信或者发送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但这种方式不利于证据采集,很多债务人即便收到信函了,仍然会以“所收到的信函内容并非催收通知”或者本人并未查收邮件抗辩,而法院自由裁量的结果并不总是有利于债权人的,因此,笔者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作为债权人的农信社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取贷款本息,这也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此处不论扣取金额多少,均从扣取之日起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农信社工作人员应当充分利用该规则,因为在实践中,当我们发现借款人账户上余额较少,与所欠贷款本息相差较大时,工作人员会认为扣取如此小量的资金于事无补,从而错失救济诉讼时效的时机。以扣取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应以信贷会计制作的并已在操作系统中完成数据处理的贷款收回凭证作为证据支持。

关于“公告”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承认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全省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发布催收公告,可作为时效中断事由。但除此之外的公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债权人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主张债权,表明债权人并无怠于行使其债权,在诚信相对缺失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这种方式有利于形成舆论监督,打压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不良风气,所以尽管目前无这方面的法律保护,但农信社员工可以将该手段与其他法律手段配套使用,或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贷款逾期后,信贷员工都会主动跟欠款人沟通,协商借据方案,若能劝服欠款人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或者部分履行义务、重新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书等承诺或行为的,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从借款人签署还款协议或者作出认诺行为之日起中断。

工作中,部分信贷员工确实也会跟欠款人做很多思想工作,但往往只是单纯以电话或者口头协商,借款人也会作出口头承诺而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最终空口无凭,从而延误权利主张时机。这种消极行为不但助长了债务人恶意欠贷的气焰,还不利于证据的收集,极易造成诉讼时效期间超期。因此,对于债务人作出的认诺行为,农信社应当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债务人签字捺印确认,作为证据支持。

利用以上法律途径可以有效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就能有效地保障诉讼时效期间存续,更利于农信社通过法律手段保全债权。因此,在贷款到期后,农信社员工需要特别注重这个问题,积极主动地抓住保全信贷资产的时机。但是依靠法律救济手段清收不良贷款,已是农信社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加之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粗疏,单靠法律救济来保障农信社信贷资产实乃无奈之举。因此,若要更好地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关键还在于从源头把关,严格把控信贷质量,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