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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遵纪守法的现代理性公民

阅读次数:2151来源:工行遵义分行工会办  作者:宋强  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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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上有句话的意思是:随心所欲不越矩。这是一个内心修炼很好的人达到的一个很高的人生境界。

随心所欲,自由自在,是很多人追求的生活目标或生活方式但是一个人不可能在社会中独自生活,还得依托社会分工,与他人配合、协作。但,由于人们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需要制定法规来进行规范所以在人际交往中,这其间就少不了妥协,与他人交往要遵从规则,心中应抱“毋臆、毋必、毋固、毋我”,应对社会要遵从法度,这就是不越矩。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国无法不治,人无信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像十年“动乱”,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状况,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践踏,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起码尊重和维护,结果是社会安定被破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个极其惨痛深刻的教训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还是一个单位、一个企业直至个人,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没有制度的约束,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我们国家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们国家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尚需时日,但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和各种律条的制定。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要达到这一目标,不光靠法律的健全,还得靠执法行公正严励,更靠我们每一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敬畏、遵守。

一个理性的现代公民,应该对法纪忠诚如一,“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遵守法律这一点上,应该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很多人看来,苏格拉底是否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然而,法律的确是公正的,但是执行法律的是人,人受社会发展、个人认识所局限,社会环境、政治势力、社会风潮所影响乃至左右,又存在一时的执行上的人为偏差,这就会造成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忠诚。当人们站在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律面前,还看不到一丝公正曙光的时候,价值观就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这种现象出现得一多,就会积累很多社会矛盾所以,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条款,有执法的公正,才能实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尊重、遵守,才能实现从法律条款制定,到公正执行,直至人民信仰、尊重和遵守的法治社会

民主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作为共和国的公民,遵纪守法是其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捞到好处,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最终将被绳之以法,从而又给自己带来的是悔恨、自责。其实,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为个人捞取一时好处的人,对被违法制裁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使其内心倍受双重煎熬,灾难降临前,内心时刻的恐惧,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家人和所在的生活环境。对其这样的人的心理来讲,每天能按时上班都是一个极大的奢侈,生活在心理过得很阴暗的世界里。作为一个理性的现代公民,应多一点阳光心态——遵纪守法,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呢。

有一句话,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然而,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只要遵纪守法就有完全的自由——“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这一点来讲,遵纪守法是一个人聪明睿智的表现。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潇洒、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