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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阅读次数:1631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韩雪萌  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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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我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总体原则、主要目标、过渡期安排和工作要求。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这场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西方发达经济体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方向,全面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全面参与了危机以来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积极维护我国银行业核心利益。2010年11月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商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并原则同意金融稳定理事会有关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框架。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为此,2010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着手统筹规划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在充分吸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学术界意见的基础上,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提出了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银行业风险处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

问:巴塞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将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吗?巴塞尔委员会如何确保所有成员在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时能够保持一致?

答: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上批准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已承诺在规定的过渡期中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目前各经济体都在修订配套的监管法律和监管规章,其中部分经济体将根据本辖区银行体系的实际提出较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并提前实施新监管标准。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一致实施,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巴塞尔委员会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解释工作;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实施工作组(SIG)将在成员范围内对各国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政策和进展开展专题评估;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监测工作组(CMG)将在过渡期内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监管标准进行持续的测算,并评估其影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也表示,将把各成员经济体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进展列为其平行审议(peer review)的重中之重。

问:《指导意见》是否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所确立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否有差异?

答: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基本一致。

国内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结构安排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总体上一致,差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重视资本质量监管,目前国内各类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都显著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的4.5%最低标准,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设定为5%不会对国内银行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而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尚未就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达成最终共识。

问:为什么《指导意见》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不同?

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年底达标;而国内新监管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实施时间提前1年,最后达标时间提前两年。

设定不同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过渡期安排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由于绝大多数欧美银行面临较大资本缺口,需较长时间调整经营行为,同时欧美经济增长前景尚不明朗,尽快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拖累经济复苏的进程。二是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2010年底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2.2%和10.1%,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新监管标准,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同时实施严格的资本约束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高速扩张潜在的信用风险,这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总体要求也是一致的。三是虽然2018年底是全球银行业的最后达标时限,但市场压力将推动国际化大银行尽快达标,尽快实施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有助于提升国内大型银行的评级和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

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指导意见》中的杠杆率标准确定为4%,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之所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3%,并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迁就欧美大型银行杠杆率普遍偏低的事实,是妥协的结果,按此标准难以对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累积形成有效约束。从我国银行体系的实践来看,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已经达到了4%,只有少数资产高速扩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达标,并且差距也较小。为推动商业银行转变高速扩张的发展模式,强化自我约束,提升发展质量,将杠杆率监管标准设定为4%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定得过低,对银行高速扩张的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约束。

问:我国为什么要引入国际流动性监管新标准?请简要介绍未来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框架?

答: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关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经过不断摸索和改进,形成了一套简单、实用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国内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日趋多元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现行流动性监管指标已难以充分揭示流动性风险。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个新标准,具有前瞻、精细、引入压力环境以及国际间协调一致等特点。引入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融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同时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流动性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降低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负面冲击。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除少数银行因特殊融资结构不能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监管标准外,绝大多数国内银行已经或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

总体而言,由于国内银行仍坚持传统的业务模式,存款和贷款占总负债和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因此,在引入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的同时,仍保留并优化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融资集中度等流动性监管指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控和监测指标体系。银监会将以实施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为契机,引导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治理架构和管理流程,及时识别和审慎评估产品层面和机构层面流动性风险,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数据和信息系统基础,并改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方法,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问:《指导意见》提出,将建立贷款拨备率(监管标准为2.5%)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为150%)相结合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银行应对贷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本轮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现行的基于“已发生损失模型”的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重大缺陷。危机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已就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改革达成共识,将按照“预期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巴塞尔委员会也正在研究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指引。根据国内银行信贷业务实践,建立具有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国内银行信贷规模长期保持高速扩张,客观上部分掩盖了资产质量问题,使得基于不良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难以充分覆盖潜在的信贷风险;二是引入与贷款规模挂钩但与贷款质量无关的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增强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前瞻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平滑由于低估或高估贷款损失导致整个信贷周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益波动,这也是实施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的应有之意和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总结我国实施拨备覆盖率监管的经验基础上,《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通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二者结合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损失拨备计提的及时性和充足性。

参考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和根据国内银行定量影响测算的结果,《指导意见》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分别确定为2.5%和150%。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平均贷款拨备率接近2.5%,拨备覆盖率高达230%,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已经达标的商业银行占全部银行的比例超过50%和85%。鉴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同时达到两个监管标准有一定的困难,为避免造成由此导致的负面效应,《指导意见》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允许这类金融机构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达标。

问:《指导意见》中提出“《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要求,请问具体考虑是怎样的?

答:2007年2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原则、范围、方法和时间表。经过4年多的努力,银监会已经起草并发布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配套监管规章,国内大型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准备工作也已基本就绪,第一批银行将于今年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并非替代《新资本协议》,二者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新资本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和风险权重方法是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基础。《指导意见》提出“同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统筹考虑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目的,是进一步扩大《新资本协议》实施范围,提升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立覆盖各类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的资本评估程序,将新监管标准的各项要求内部化,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