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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政策框架确立 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

阅读次数:2565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韩雪萌  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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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推动我国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稳健运行,提升银行业监管有效性,近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统一性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

根据《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为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的过度积累,《指导意见》引入杠杆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

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体系,在我国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并根据经济周期、贷款质量和盈利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进一步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性。

此外,《指导意见》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增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一整套措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监管标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事关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大局。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银监会将于2011年完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规章的修订和发布工作,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