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金流回 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 记; 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明;按规定需 取得环 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授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1.借款人有效的营业证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 身份证明等;
2.借款人近 2 年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 2 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
3.借款人及相关个人的征信业务授权书;
4.能有效证明企业从业人员数的资料,包括不限于:社保缴 交人数/员工清册等,社保缴交人数证明资料优先;
5.借款人出具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
6.我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与流动资金需求相关的基本资料: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包括不限于:产品购销合同、原材料供 给合同、订单等)
(三)需提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1.抵(质)押人出具的对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和有权机构同 意抵(质)押的有关证明文件;
2.保证人的基本资料(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以最近的审批批复 作为保证人的基本资料,其他保证担保同借款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非合作担保机构保证人的需出具所提供材 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
3.我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贷款利率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执行年化利率最高不超过8.00%,最低不低于4.00%。
贷款金额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我行根据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 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服务对象及范围
我行所辖区域内所有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均为我行金融服务对象。
服务网点及联系人
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总行业务发展部:柏林 0851-28790991。
绥阳黔北村镇银行蒲场支行:陈晓敏 0851-2876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