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简介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金流回 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 记; 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明;按规定需 取得环 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授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1.借款人有效的营业证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 身份证明等;

2.借款人近 2 年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 2 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

3.借款人及相关个人的征信业务授权书;

4.能有效证明企业从业人员数的资料,包括限于:社保缴 交人数/员工清册等,社保缴交人数证明资料优先;

5.借款人出具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

6.我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与流动资金需求相关的基本资料: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包括限于:产品购销合同、原材料供 给合同、订单等

(三)需提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1.抵(质)押人出具的对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和有权机构同 意抵(质)押的有关证明文件;

2.保证人的基本资料(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以最近的审批批复 作为保证人的基本资料,其他保证担保同借款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非合作担保机构保证人的需出具所提供材 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

3.我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贷款利率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执行年化利率最高不超过8.00%,最低不低于4.00%。

贷款金额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我行根据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 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服务对象及范围

我行所辖区域内所有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均为我行金融服务对象。

服务网点及联系人

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总行业务发展部:柏林 0851-28790991。

绥阳黔北村镇银行蒲场支行:陈晓敏  0851-2876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