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分别于2009年、2011年和2012年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等文件,在人民银行的指导意见、通知中明确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全面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发展。
为了响应国家支持 “三农”政策、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消灭农村金融空白服务区。2013年省联社指示各行(社)在辖内行政村布设了“村村通”助农POS机。“村村通”能基本满足偏远农村地区小额现金流通、转账、消费、余额查询的特殊服务。
但是实际操作中,部分基层行工作人员在收集、审查“村村通”商户资料时不重视对商户提供的需绑定POS机的银行账户的审查,以第三人而非“村村通”商户本人的账号申请绑定安装“村村通”POS机。因POS机绑定银行账户错误可能会为农商行带来一定的风险。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第4款的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如该情况一旦发生,账户开立单位将面临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
为了杜绝该类问题发生,基层行从事“村村通”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重点审查POS机绑定账户资料。其次,农商行“村村通”管理部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更应仔细审查商户申请安装资料。对审查出的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拒绝安装,从而从源头杜绝该问题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