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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农商银行成功清收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

阅读次数:38636来源:遵义红花岗农商银行  作者:徐刚  2016年8月25日

不久前,红花岗农商银行因人制宜、多措并举,最终成功收回一笔本息合计95.86万元的不良贷款,现将其经验做法总结如下,供大家借鉴参考。

一、借款情况

借款人谌某于2008年2月2日在红花岗农商银行长沙路支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月利率10.71‰;抵押物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内沙路沙河小区旱桥73号,房屋用途是营业房,房屋权属为第三人曹某所有;该笔贷款2010年2月1日形成逾期后一直未归还。

二、清收措施

(一)电话实地,两措并举。该笔贷款从2010年2月1日逾期未还,于2013年移交到特殊资产管理中心进行清收,清收人员坚持给借款人打电话,询问逾期原因,关注还款意愿,督促其归还贷款。在多次电话催收无果后,我行客户经理来到借款人家中。当时借款人家中并无异样,清收人员对其进行劝导:晓之以理—跟客户讲明不还款的利害关系;动之以情—表示充分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导之以利—作为个人诚信被贱蹋,今后的经营,贷款申请将受到严重影响;施之以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施压,明确表态,如若不及时还款,我行采取法律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一番说服工作下来,客户一直迂回应对,并未明确作出还款承诺。

(二)跟踪信息,查明实情。通过观察客户的表现,清收人员察觉到,借款人肯定隐瞒了一些情况。于是,充分调动信息渠道,通过第三方了解到客户涉嫌非法民间融资500多万元,债务巨大,已无还款能力。当清收人员准备好材料再次前往客户家中催收时,已是人去楼空,通过邻居打听到客户及妻子已分别躲债到广东、浙江。

(三)调整目标,施压担保。鉴于客户无力偿还贷款,对其催收无望的情况,清收人员立即将催收目标转向第三方抵押人曹某,通过预留电话和地址,顺利地联系上了曹某。同时将清收委托律师进行,由律师向曹某详细说明其作为担保人负有的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未能正常归还债务,有义务代为偿还,否则将付诸法律,处置其抵押房产。在法律的威慑下,曹某表示愿意配合,但一定要见到借款人将还款一事说明清楚。

(四)追究责任,维护债权。2013年7月份,我行对借款人正式提起了诉讼,诉讼定于当年9月份开庭,但由于借款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被迫推迟。为了尽快收回逾期贷款,清收人员与律师多方协商沟通,决定把担保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和法院黑名单系统,使得其无法买房、贷款,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等,给担保人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2016年6月1日,担保人曹某归还贷款本息95.86万元,其中本金40万元,利息55.86万元,结清该笔贷款。至此,为期3年多的催收工作宣告结束。这次时间长,情况复杂的不良贷款催收工作,充分体现了我行清收人员锲而不舍的精神,也为今后的催收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三、案例启示

一是有理有节,事半功倍。该案邀请律师参与其中,对不良贷款的成功清收起到关键性作用。一方面,让律师出面催收,利用其专业素养,对担保人起到震慑作用,明确对方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行清收的决心;另一方面,通过律师增进了我行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及工作协作,能够更好地争取法庭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保证诉讼材料的完整准确、证明材料的有效充分。与此同时,委托律师清收的方式,节省了我行工作人员的时间,提高了催收效率。

二是面对挫折,从不气馁。在本案中,对借款人电话催收行不通,上门催收人去楼空,法律诉讼开庭时间一拖再拖。面对种种挫折,我行清收人员从不气馁,坚决“一催到底”,最终成功清收,可谓水滴石穿,绳锯木断。

三是注重积累,方法正确。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积累有关方面的信息,为工作提供便利。本案中清收人员能够及时调整清收目标,向担保人追回欠款,离不开对担保人情况的掌握;多渠道获得担保人信息,准确判断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在得出借款人及其家人无力清偿的结论后,准确将目标锁定担保人;针对担保人,用律师的专业性,明确其担保责任,防止其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