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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信贷管理中“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的误区

阅读次数:4929来源:遵义红花岗农商银行  作者:敖再伦  2016年6月24日

信贷领域内的“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信贷责任认定是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后果进行认定的过程。而信贷责任追究是对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未能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后对责任人追查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一种制度。

但是,我们在日常的信贷管理中,往往把“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误认为只要进行责任认定,就必须要进行责任追究,导致既不认又不追的现象,形成信贷资金一放了之,形成不良一诉了之,造成损失一核了之,岗位调整一走了之,致使信贷资产质量越来越差,风险越来越大。如何做好“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既要解决信贷人员惧贷、惜贷、畏贷的心理负担压力,又要解决信贷风险的防控能力,笔者认为:

一是建立和完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相关制度。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到贷款审查人、审批人、检查人、管理人等各岗位,明确相关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致使在“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职责清楚。

二是明确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范围。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信贷月汇审、离任审计等,针对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各条线进行责任认定;对形成不良的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当某一笔信贷业务造成损失后再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建立信贷管理终身制。凡是通过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无论是退休、调离,还是岗位调整,只要这笔信贷业务未收回或责任未解除,终身都是你的责任,杜绝岗位调整一走了之。

四是建立责任认定台账,实行名单制管理。凡经总行或联社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认贷款,分责任人和借款客户建立台账,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进行管理,采取按季或按年向责任人发出书面通知提示责任人。

五是建立容忍机制。对历史原因、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形成的损失或不良贷款,允许提请“尽责免职”申请,经总行或联社相关部门核实后,免除责任。

六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贷款责任追究是把双刃剑,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是管好贷款的关键所在,俗话说:高质量的贷款是管出来,要管好每一笔贷款,必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根据信贷资金损失的大小来确定责任追究的尺度,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责任追究,应该加大纪律、行政的处罚,并按照会计、出纳差错及案件一样,建立赔偿机制,从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