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主合同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如何快速实现担保权利?一直是摆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面前的一大难题。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无疑为抵押权人快速实现权利打开了一条绿色通道。
2013年7月29日借款人余某某、邱某某(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饲料与湄潭农商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申请18万元贷款,2013年7月30日湄潭农商银行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在当日向余某某、邱某某发放贷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即2013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29日),贷款到期后经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未果。
2015年湄潭农商银行就该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借款人均外出无法联系而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及时送达,一直未进入实质性的诉讼程序。2015年年底,经多次与县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并结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的适应指南》(黔高法﹝2015﹞121号)文件相关规定,湄潭农商银行向县人民法院再次提起申请,要求实现担保物权,但由于该申请在遵义地区尚属首例,无相关案例比对而被搁浅。
2016年年初,湄潭农商银行邀请县人民法院就“涉诉贷款相关事宜”召开了座谈会,会上就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适用原则、范围及相关诉讼保全、费用收取等进行了交流、讨论。2016年3月10日,湄潭农商银行再次向湄潭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余某某户抵押贷款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书,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0日向湄潭农商银行下达了《(2016)黔0328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余某某、邱某某位于XX路97.22平方米的住房进行拍卖,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主债务18万元及其利息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650元,由被申请人余某某、邱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圆满落地,对于债权人来说,不但少交诉讼费(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案件申请费是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而且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30日内裁定结案,一审终审,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这历时1年零3个月的法院裁定书的下达,不仅代表了本案的终结,更是湄潭农村商业银行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首例,这不仅为湄潭农商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绿色通道打开了出口,亦为有效的做好资产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便捷方式,从而进一步化解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