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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客户死亡后其存款支取的处理方式

阅读次数:1761来源:红花岗联社综合部  作者:周登科  2015年7月6日

日常工作中,柜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死亡后,还有存款没有支取,但是把密码遗忘或者账户没有设定密码,其需要由他的继承人来办理存款的挂失、支取和销户。在目前的操作中,柜员由于怕处理不当产生纠纷后承担责任,就一律让客户去办理存款公证,然后凭公证书给客户办理其存款的挂失、支取和销户。但往往客户并不愿意去办理公证,主要原因是公证费用高,甚至出现存款还没有公证费用高的情况。因此,从经济的角度考虑,要既让客户不用去办理公证又让柜员可以免于承担责任,才是客户存款支取分配的最佳处理方式,从而达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的目的。

笔者认为,柜员应当让死亡客户(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通常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存款分配意见并由全体继承人签名或摁手印,放弃继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并签名或摁手印,继承人为未成年的需同时由他的监护人签名并摁手印,其继承的存款由其监护人代管。柜员凭这些资料即可以为继承人办理存款的支取和销户,并应当将这些资料作为支取和销户的附件留档备查。在这里,存款分配意见和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均为全体继承人所作的承诺,与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为承诺书的生效不以公证为必要条件,只要是全体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有效,所以柜员没有必要一律要求客户办理公证。因此,从柜员的角度来说,这些资料完全可以证明柜员尽到了提醒义务,提醒继承人按照他们的真实意思处理、分配存款,所以即使发生纠纷柜员并非当事人也没有过错,当然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