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年底,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各行司法协助业务也有所增加,这给本就繁忙的柜面增加了更大压力。而协助过程中一旦出现纰漏,很可能引起矛盾,甚至被执法机关处罚。但是,作为协助义务人,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是银行无法回避的义务。因此,特提示各机构尤其是经办人员,务必谨慎,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司法协助要重视态度和沟通。执法人员到网点应热情接待,积极配合,这将直接影响到执法人员对我行工作人员的主观印象和心理判断,愉悦的气氛对后续工作的开展极为重要。在对证件及文书审查过程中也务必小心仔细,一有疑问要马上提出,与对方进行耐心沟通,对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充分提示,让对方及时知晓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协助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也及时向执行人员反馈和说明,以取得执行人员的理解。
二、文书及证件的审查。在协助法院执行过程中,除查询外,其它协助通知书原则上都应附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如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副本,以及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债权文书等。协助税务机关冻结、解冻存款时,应要求其提供“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税务机关要求扣划的,应出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副本。经办人员应将协助通知书与所附法律文书比对,确定二者内容一致。不一致时,应及时指出并请执行人员修正,切不可单独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通知书直接办理。
三、保证金的扣划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以上规定及相关执行规定是我行主张保证金优先受偿权的主要依据。但因法律对一般保证金并未像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样明确规定不能扣划,故在实践中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经办人员可先与执行人员沟通协商,说明账户保证金性质,请法院暂不扣划,先执行其它一般账户存款或者无担保财产,待该保证金解除保证责任后再扣划。若法院要求冻结或坚持扣划,可先协助执行,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房金部及法律合规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