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中,银行可能是最大的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债权的合法权益,诉讼是银行常采取的债权救济措施之一,但在银行不良贷款经营及法律事务管理中,时常有银行忘记许多“诉讼期间”的规定,导致债权救济不力。诉讼中的“期间”,通俗地讲就是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法定期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法律授权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诉讼中的期日,如法院指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的期间一经确定,非经法院同意,不宜随意变动。
举个例子,就会对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有更加明确的认识。如当事人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要求在5日内补充证据,但是,如当事人有1张医院检查单据6天后才能拿到,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能否延缓2天再提供。这时,法院一般会准许的。但是,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想上诉,但因忙着找证据,收集材料,写上诉状等,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因此要求法院宽限2天,法院不会允许。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得改变。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比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15天内,而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的日。如果届满日期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2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2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等,但象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投邮的不算过期。比如:在9月16日收到的判决书,那么,如在10月8日前交邮即可。因为从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15日上诉期届满本应是到10月1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那么,10月8日就应是法定届满期间。只要在此前投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者应视为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
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事由,例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但切记,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将驳回当事人申请。
在诉讼中,当事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一些常见的法定诉讼期间:
1、立案期间。指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答辩期间。指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答辩人应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法院指定举证期间。是指法院指定举证的期限,法律规定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申请法院收集证据期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申请法院保全证据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6、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允可。
7、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8、上诉期间。指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或,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9、申请再审期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10、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破产债权申报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11、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执行。
此外,在诉讼时,当事人还一定注意法院的指定期日,要特别看清开庭传票的期日。期日就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法院确定的期日必须遵守,但如果遇到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如突患重病等,不能准时应诉,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未能准时到庭应诉,理由是看错了开庭日期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诉讼活动中的期间还很多,有许多是约束法院司法行为的,当事人也要注意提醒法院,不要超审限结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期间”是程序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在程序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法律关于各种“期间”的规定,按法院指定的期日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从程序法上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