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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盖假章带来的法律风险

阅读次数:4337来源:民生银行遵义分行  作者:高进权  2019年8月26日

2016年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与华创证券签订标的为3亿元的《华创恒丰8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创证券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单一信托管理合同》、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又与安泰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某某银行贵阳分行对安泰公司的此项融资出具《承诺函》提供担保,华创证券将合肥美的汇入的3亿元通过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放给安泰公司,后发现某某银行贵阳分行的《承诺函》虚假才知被骗,公安机关对此已经以合同诈骗犯罪立案进行刑事侦查。

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部分企业通过虚构、伪造应收账款用为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者伪造银行兜底担保函骗取其他机构融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上述案例中担保函所盖印章系伪造,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很有可能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或担保函的担保人免责。

银行经营过程中,无论系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或是供应链中应收账款质押,其中都涉及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账,确认应收账款、回款路径安排并取得相应回执。而在实务中,常见银行双人上门对账、确认并办理上述事宜,并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其中难免相关法律文件所盖的章(公章以及法人章)系伪造,由此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为了规避因盖伪造的假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查询工商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知悉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二是法律文件的生效条款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是现场除了加盖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公章(含财务专用章)外,还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替签章),因为相对于公章而言,人更容易辨别,如此相当于加了双重保险,只要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一样系真实的,相应的法律文件即生效;四是收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他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