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在公司类贷款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往往侧重于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调查核实,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其实,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公司的登记文件中难以找到它的踪影,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异常行为,则该公司的贷款就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所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里的“人”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现实生活中,某些公司的投资关系非常复杂,往往存在多个层次的控股。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份,B公司又持有C公司50%的股份,那么A公司就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它虽然不是C公司的股东,但是它却可以实际上有效的控制C公司的经营。另外,某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可能同时是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那么,应当如何来防范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尽职调查中存在的风险呢?
首先,在贷前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投资协议、借款协议等。例如,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应通过银行转账凭证等核实是实缴还是认缴;如果是认缴,要核实认缴期限是多久,认缴人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认缴人的股权结构如何,认缴人是否在银行有贷款等。对公司的投资协议,要全面了解公司的投资情况,判断公司是否有实际控制人,该实际控制人的投资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同时控制多家公司的情况,其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等。对公司的借款协议,要调查核实协议中是否存在“债转股”的约定,是否存在控制公司的其他约定等。另外,还应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防止其挪用贷款。
其次,应当对公司的开展实地调查,可通过采取与法定代表人等举行座谈,详细了解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及分红、重大投资及对外担保等情况,如与贷前调查中核实的情况不一致并可能影响还款能力时,不应发放此类贷款。
再次,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当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报告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应密切关注指定账户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防止贷款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挪用。
最后,在贷后管理中,应密切关注公司的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密切关注贷款资金的流向是否正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挪用公司贷款用于投资的情况等,如存在上述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解除合同等措施,保障银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