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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阅读次数:1466来源:道真农商银行  作者:朱俊超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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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针对所辖区域内建档评级的信用农户发放的一种信用贷款。它主要以农户的信誉为基础,实行“差异授信、灵活定价、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 的支农政策,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效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

下面,笔者结合这几年工作的不同部门、不通岗位,就道真联社这些年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前提条件是信贷人员先下乡调查了解农户基本情况,收集农户身份、资产、收入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建档,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发放贷款证,并签订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农户在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可以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就可以让农户在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以农户最新收到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为准,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授信通知书和借款凭证为这个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可是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如下问题:

1.循环合同签订后,存在原来的授信通知书2年授信期限已经过期而未重新下发或者授信通知书签字不真实的情况。我们的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并无具体的最高借款额度信用等级,而最新送达有效的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通知书是作为我们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未及时送达最新有效的授信通知书或授信通知书签字不真实的情况,都会为我们带来一定的风险。

2.为方便授信资金的使用,结合农户实际,在循环借款合同中约定“持证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持证申请借款,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共同承担债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循环借款合同中委托代理人未签字,而实际借款是委托代理人来办理的情况。这就会导致受托人不具备代理资格而进行代理的情况,为我们信贷资产带来风险。

3.通过年审的动态管理原则,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或授信额度发生了变化,我们都是以变化后的授信通知书告知客户,并且我们的授信通知书直接与借款人的最高借款额和信用等级挂钩,信用社未重新下发最新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这就会导致客户签字认可的等级对应的借款利率与实际发放的利率不一致,对于提升额度的,还会存在实际发放的借款大于借款合同所标的金额的情况。

4.循环借款合同设立委托代理人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授信资金的使用,也比较结合农户长期外出务工的实际。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信贷人员片面理解的情况,甚至对外宣传都是“双方签好了字,一个人来就可以贷款了”。所以导致很多借款人家庭离信用社很近、夫妻双方在家都通常是只身一人借款的现象普遍存在。

以上问题,虽然通过我们的借款凭证、照相、刷身份证以及借款转账入账等多方面会保障我们的债权。但不论是从合规管理还是信贷资料规范管理等方面都会存在一些瑕疵,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也会增加我们后期管理的成本。

例如,我们假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夫妻双方,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如果我们只是以循环借款合同双方签字就只需一个人来办理的话,就会存在借款时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不存在;借款时夫妻双方的一方并不知情,借款资金用于非家庭所用或者违法所用,比如赌博、吸毒等;亦或是借款的时候夫妻双方关系不和睦,其中一方不同意借款;以上这些都会使我们的信贷资产存在极大风险。即使保障了债权也会增加我们实现债权的成本。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说到: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际过程中,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来处理。首先,我们档案建立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评级授信,循环借款合同必须是双方进行签字(此处已常见的夫妻双方为主)。办理借款时同样应要求夫妻双方前来办理,预防在合同签订时到实际借款期间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夫妻双方关系不和睦。这样我们才能在放款前及时发现贷款存在的风险。即便是借款或者还旧借新等情况,夫妻一方外出务工未回,我们也应该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在签字处注明核实时间、核实内容等情况。进一步将风险前移,尽可能地减少后期的管理成本和资产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