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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具体路径及作用——以绥阳联社为例

阅读次数:2481来源: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事务部  作者:高进权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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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是两项最为重要的业务,发放贷款是很多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同时也是其存续的基础,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主力军,更是离不开贷款业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方式和类型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保证贷款以及抵(质)押贷款。抵(质)押贷款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的重要部分。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快速处置抵(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化解不良贷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简述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对于担保物权人快速处置担保物,尽快实现担保物权具有相当重要意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由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主要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既可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担保物权人范围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二是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需要经过起诉前置程序(立案、开庭、答辩、判决等相关民事诉讼程序 );三是担保物权人只能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管辖。

二、绥阳联社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具体路径

(一)实现担保物权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实现担保物权的路径根据申请人的不同而向法院申请所准备的证据材料也有所区别,笔者有幸作为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绥阳联社”)的代理人曾有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案例,经与法院衔接和协调,主要准备下列材料:一类是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其中除法人证明书与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要原件外,其他的复印件即可;二类是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发放贷款流水、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等)、他项权证、还本付息流水以及其他能证明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材料。

(二)法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将所需材料递交给法院后还需要走完以下程序:一是法院立案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且附有收到的材料回执;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三是通知被申请人作完笔录;四是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定,裁定结果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是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其二是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起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将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三)担保物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裁定。担保物权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准备以下材料:一是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其中除法人证明书与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要原件外,其他的复印件即可;二是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定书即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以及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法院接收材料后经审查立案,正式进入执行程序,接着经委托评估机构估价、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并对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配等程序。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化解不良贷款的作用

(一)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农信社,除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以及保证类贷款外,其他基本上都是物权担保类贷款。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应用非常广泛,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申请人范围比较宽泛,根据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第二方面是担保物权的标的比较广泛,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以及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下列财产用于抵押或者质押的,发生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担保物权实现成就条件的,原则上都可以申请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是用于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二是质押的财产: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处置的其他财产权利。

作为金融机构,为了尽快实现担保物权,收回不良贷款,不希望经过复杂的审理程序以及漫长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审宣判或者裁定后,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即当事人不能上诉,当然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审理期限相对较短。作为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需要尽快处置抵押物变现,收回资金,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相比通过诉讼程序(起诉)实现担保物权更能节省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以及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质言之,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办案期限有三个月,普通程序的办案期限有六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有三十日”。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较为简便。金融机构属于企业范畴,虽然所从事的行业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但是本质上仍然需要盈利,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由于法律事务人员配备不足等诸多原因导致可能出现“案多人少”现象。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省去了开庭、举证、辩论等诸多复杂程序而变得更为简便,可以让金融机构有限的法律事务人员节省时间与精力办理其他案件,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以节省诉讼费。根据现行的案件诉讼受理费的相关标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是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是减半收取,而特别程序案件的受理费参照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的1/3收取,对于普通非金融借贷纠纷的小标的案件而言,节省案件受理费可能不够明显,但是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显著特点是标的额大,数量特别多,因此选择适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处置抵押物要少垫付很多案件受理费,同时也能够为客户节省费用。

四、特别注意事项

(一)适用特别程序的前提是取得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申请适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但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三个方面原因:一是因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不合法,比如有的金融机构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者有的金融机构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用作质押物的财产用于质押,比如有的收费权;二是只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的物权需要登记才能取得,比如建筑物用于抵押的,自登记时生效;三是担保合同存在重大瑕疵,虽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仍然不能取得完全的抵押权,即债权不能全覆盖,比如有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金额为5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也向借款人发放贷款500万元,但是由于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贷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含在内而没有取得该部分抵押权。

(二)重视担保物权的行使时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还需要一项重要条件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上述两项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即担保物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期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登记部门的登记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即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后果。有的金融机构通过让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以希望达到延长时效的后果实际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重视诉前和谈的作用。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经济方面是很重要的原因,但是也不排除有其他原因,比如对法律知识的误解可能导致借款人不积极履行债务,针对不同情形,笔者认为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诉前和解促使借款人还本付息的。绥阳联社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前非常重视合同的作用,根据不同情形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给债务人、押抵人或者质押人做思想工作:一是抵押人虽然只有一套房屋,但是债权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仍然可以拍卖;二是假如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变卖会产生很多额外费用,比如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抵押人或者质押人承担;三是拍卖的成交价很有可能比实际价值低很多,特别是经过二次拍卖;四是通过司法程序,对借款人信誉会造成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