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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在农信社催收不良贷款中的运用——以绥阳联社为例

阅读次数:2411来源: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者:高进权 钟妍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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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经济处于下行时期,不良贷款亦呈大幅上升趋势,在全面推进法治银行建设的背景下,省联社先后出台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组建法律人才库,成功获得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作为基层行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更是题中之义,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在依法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一)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之一,也是民事诉讼有力的强制措施,农信社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可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冻结、查封、扣押债务人的存款、房屋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作为农信社提起诉讼之前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即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连带责任保证人)收到法院的起诉书(传票)到法院生效判决期间,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转移存款,出售资产,使农信社的债权落空,出现所谓 “赢了官司,输了钱” 的现象。

(二)掌握民事案件主动权。在不良贷款的依法清收中,农信社为防止借款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债务人的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法院裁定并成功采取保全措施后,农信社可以牢牢掌握案件的主动权,退可和解或者调解,进可通过起诉,真接扣划债务人的存款或者拍卖债务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农信社的贷款,当债务人的财产被法院保全后,为了减少诉讼成本(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保全费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为了不以被告身份到法院出庭、也为了自己的其他名誉,通常情况下都会积极筹钱偿还农信社贷款,以使农信社撤诉(包括申请解除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三)获得优先受偿的可能性。在不良贷款的清收中,作为农信社的债务人(借款人或者连带责任人)可能有多个债权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先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一定程度就赢得优先受偿的机会,根据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绥阳联社的操作模式

(一)落实担保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的提前条件必须落实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为了落实该条规定要求的担保,绥阳联社对不动产特别是房屋产权进行清理,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产权证,并建立电子台账,联社公司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随时借阅产权证,并向法院提供担保,及时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

(二)注重收集债务人的财产信息。绥阳联社为了收集不良贷款的借款人与连带保证人的财产信息,一是通过CCIS数据采集查询系统,公司律师在联社的授权范围内(业务及资产保全)可查询在本社开户的借款人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存款信息;二是注重加强联系相关信贷员,通过信贷员了解债务人家庭人口情况,收入状况,家庭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以及其他财产),是否在外务工,在其他机构是否有存款的可能性等。

(三)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绥阳联社财产保全程序的操作主要有下列步骤:一是准备资料移送给法院,具体资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共同债务确认书、绥阳联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书(复印件)、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注明拟提供担保财产信息)、房产证(复印件)、委托书、公司律师工作证(非律师的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即可)等相关材料;二是法院立案庭接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下发裁定书;三是立案庭会将裁定书送给绥阳联社代理人的同时移送给执行局;四是执行局以绥阳县人民法院名义给相关单位(包括绥阳联社)下发协助冻结(查询、查封、扣押)执行通知书立即执行;五是执行完毕后会将执行结果通知给对方当事人(债务人)。

(四)充分利用电子传输工具。绥阳联社在诉前财产保全方面,特别是冻结不良贷款借款人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存款方面,充分考虑到网点多,而且大多分布在乡镇、交通不便等特点,为了及时冻结被申请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存款,充分利用现代的电子传输工具比如OA办公系统、电子邮箱、微信等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裁定书发给相关网点工作人员,并责成相关机构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合规风险部经办人(联社代理人),联社经办人将结果又及时反馈给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

三、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事项

(一)适当高于实际贷款本息额度。绥阳联社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额度方面综合考试下列因素:一是截止申请日期,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与利息合计额度;二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期间可能产生的利息;三是申请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即诉前财产保全费(参照诉讼费的三分一);四是后续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在考虑上述因素后,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理解与支持,在所欠本息额度的基础上增加申请保全额度。

(二)严格保密。信任与制度是有区别的,不能用信任替代制度,绥阳联社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十分注重保密工作,尽量缩小工作开展情况的知悉范围,严防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过程中,有人向被申请人泄密,造成借款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转走存款、转移或者出售资产以达到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

(三)及时提起诉讼。当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换言之,除非在三十日内被申请人已偿清所欠行社的贷款,否则农信社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当提起诉讼。

(四)做好配合与说服工作。当被申请人的财产特别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财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可能会到农信社网点机构了解相关情况,此时农信社员工应当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工作,共同劝说借款人尽快清偿贷款,在贷款清偿后,经过农信社申请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或者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