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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贷款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阅读次数:1495来源:遵义红花岗农商银行特殊资产管理中心  作者:徐刚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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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诉讼已成为农村信用社保全信贷资产、清收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但对于诉讼贷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是案件执行难:法院人少案多,特别是今年市中院执行局处于改革期,加之构建和谐社会,单套住房抵押的,法院基本未启动执行程序,使诉讼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二是债权执行难:在催收过程中,往往遇到的不是因借款人无钱归还借款,而是借款人在外有应收账款不能在规定时间收回而导致不能按时归还我行借款本息,这样会出现时间一拖再拖,即使通过法律程序也难以按时收回。

三是涉及部门多:今年我行预将遵义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抵债处理,但实际上遇到的是由政府工作组进行全面协调,通过公安、法院、房管、规划、税务等多部门协调后确定抵债方案。我行根据抵债方案再向总行、审计中心、省联社报批,待上级意见确定后将与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后到住建部门办理登记等手续,涉及部门多,耗时长。

四是标的执行难:一是出现不良贷款的抵押物是在建工程、库存商品、机械设备、农村宅基地等;二是房地产行业形成的不良贷款的楼盘被政府定性为“问题楼盘”;三是政府对地方企业的保护;如遵义县红兴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等。

五是为免责“一诉了之”:认为诉讼贷款一经起诉,就保住了时效,没有主动对诉讼借款人的新情况进行了解,造成不能全面对法院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导致贷后管理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