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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同一事务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

阅读次数:4122来源:遵义市银行业协会  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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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同一事务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遵义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会与各会员单位日常工作的联络和沟通增强各会员单位之间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和保障协会工作的发展,根据《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协会同一事务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是指在协会组织下协调日常工作和研究协会发展的工作机构。协调发展委员会是沟通各会员单位与协会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协调委员会是协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协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单位1个,委员单位若干个。主任单位及委员单位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遵义市银行协会维权服务部合署办公,因工作变动需更换协调委员会委员的会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协会。


    第四条 协调委员会职责:
(一)遵守《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章程》,了解协会工作性质,热心协会事业,宣传协会职能,加强行业队伍建设,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及时向会员单位领导汇报协会及协会理事会近期工作要求;同时向协会通报会员单位主要领导人、法定代表人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
(三)配合协会督促会员单位落实行规行约,负责收集、整理会员单位在贯彻协会章程、公约、决议等要求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会员单位领导和协会秘书处报告,以求得妥善解决。
(四)负责做好会员单位各部门之间落实协会工作任务的协调事宜,并督促会员单位按时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
(五)研究、反映会员单位对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协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工作调研,积极向协会提供行业信息、资料,协助协会制定相关规定,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六)按协会章程规定积极做好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交纳和催办工作,督促会员单位信息员报送相关信息,原则上每月3至4篇,协会将根据要求在“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网站”给予宣传报道。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协调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个,主任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推荐,经理事会会议表决产生。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秘书处委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协调发展委员会联络员。


    第六条 协调委员会主任单位职责:
(一)牵头做好协调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确保协调委员会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主持召开协调委员会会议并负责组织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三)负责落实协调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协调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协调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主任单位做好协调发展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二)按时参加协调发展委员会并对会议需表决的事项负责任地表决。
(三)协调发展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协调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应开展两次以上活动;经主任单位提议或二个以上的委员单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单位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派代表参加。


    第九条 协调委员会会议内容:
(一)审议、修改、通过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审议、通过与协调工作的有关议案。
(三)审议、通过须协调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提交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协调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发布前,委员单位应对会议的内容、过程保密。


    第十二条 协调委员会会议进行重大问题决策时,可邀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银监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的有关人员参加,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协调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除决议另有注明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考评与表彰


    第十四条 协调委员会委员对各会员单位委员的工作情况考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上缴会费情况、协调委员会决定的工作、协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等。


    第十六条 协会将在协调委员会会议上,评选协调委员会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遵义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遵义市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同一事务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