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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委托贷款业务中存在的操作风险及应对措施

阅读次数:2755来源: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场营销部  作者:龚兴亚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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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一种传统的贷款品种,它是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委托人等提供资金,由 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 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风险由委托方承担,银行起到中介作用,委托贷款虽然是传统业务,但对于信用社或农商行来说是新业务,往往容易忽视以下一些操作风险:

一、违反“先存后贷、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在委托资金到帐前,即向借款人发放资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贷款资金由委托人提供,对此,《贷款通则》及银行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均有明确规定。在委托资金到帐前,银行尚无委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条件尚不成就。此时,如果银行自行先垫付资金,就会改变委托贷款性质,变成银行自己的一般贷款。特别是在借款人偿还能力不足时,委托人往往会否认委托贷款的性质,常见的理由是,银行发放贷款时,委托资金尚未到帐,银行贷给借款人的资金是自有资金,委托资金未发放,委托合同未履行,贷款风险应由银行自己承担,并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实践中,委托人这种主张大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委托资金到帐前,银行不得先行发放贷款。

二、接受委托人的请求,向其发放贷款,以贷款资金作为委托资金。这违背了委托贷款资金应是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自有资金的规定,不仅不符合委托贷款的本质特性,而且可能导致银行与委托人间的借款关系、委托贷款关系无效,给银行带来损失。此外,银行可能会因该违规行为,遭到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三、在委托人对贷款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未作指定或指定不明的情形下,接受委托发放贷款,给银行带来损失风险。由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是委托贷款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于委托事项拥有最终的处分权。在委托人对前述事项未作指定或指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委托贷款条件尚不成就,如果此时受托银行自行确定,则违反了委托贷款的规定和要求,要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委托人未确定借款人或指定的借款人不明的情形下,银行自行确定借款人的,将从根本上改变委托贷款的性质,构成信托贷款,银行要按信托贷款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银行向委托人作出额外承诺,确保资金安全或按时收回。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的义务限于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任何超越该义务以外的承诺,都将可能增加银行的风险,带来额外的责任。但在一些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因发展业务等因素,接受委托人的要求,作出诸如确保资金按时收回等自己难以确保兑现的承诺,常常被法院认定构成担保或被要求按承诺承担责任,对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了自身的风险。

五、贷后管理不善,对借款人丧失诉讼时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其中是否包含银行对逾期借款的催收义务,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对此往往有不同理解。因此,如果委托贷款协议中对负有催收义务的责任方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委托贷款协议对负有催收义务的责任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此时作为受托人的银行负有催收义务,如果因银行未能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银行违反受托义务,导致对借款人的债权丧失胜诉权,判决银行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委托贷款业务中存在的上述操作风险,贷款银行应要严格按章办事,加强管理。

一、严格遵循“先存后贷、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在委托资金到帐前,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资金。更不能通过贷款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贷款资金。同时,要在委托人确定的委托资金范围内,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合同要对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资金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前述事项委托人未指定或指定不明的,银行应要求委托人书面对有关事项作出指定或明确,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应该真实存在、提供的贷款对象名称应该全面、准确。金额应该确定,期限、资金用途应该明确。银行不能自行更改或决定。委托人不作指定或明确的,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

三、对于委托资金的安全与回收,银行不应轻易做出额外承诺。银行要严格按照委托贷款的规定操作,将银行的义务限定在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的范围内。确实需要提供担保或作出承诺的,应按照自营贷款的授信条件和程序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四、可比照自营贷款,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贷后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逾期贷款的贷后催收管理,要及时将借款逾期的信息通知给委托人,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督促其还款,防止对借款人丧失诉讼时效。另外,可考虑在委托贷款协议中对负有向借款人催收责任的义务方作出明确约定。在委托贷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逾期后由委托人负责催收的情形下,作为受托人的银行也应在贷款到期后及时通知委托人,告之采取催收等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