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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的信贷法律风险及解决措施

阅读次数:1345来源: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保全部  作者:徐刚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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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信社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但是,在清收时发现信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形成潜在的法律风险,即使通过诉讼,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使农信社的贷款风险放大。因此,就几种常见的信贷法律风险及解决措施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是抵押物租赁关系对抗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登记的抵押权。因此,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尽管已对抵押物办理备案登记,如果不重视其租赁关系,会造成当抵押贷款出现风险,对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由于抵押人恶意或其他案外人出具租赁合同而导致银行无法真正实现抵押权,即形成信贷风险或损失。

解决方法:对抵押贷款,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必须核实抵押物是否出租,未出租的抵押人必须出具“未将抵押物出租的书面承诺”,该承诺放在抵押合同中报送房产部门备案。已出租的承租人必须出具“债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同意放弃租赁权的承诺”,该承诺应放在信贷合同中,作为办理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

二是税收优先权对抗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依据该规定,如果在办理该类客户财产抵押时,未重视审查法人类客户完税情况,会出现在处置其抵押物时,由于税务问题而影响债权实现,形成风险。

解决方法:在办理法人类客户财产抵押时,必须由企业提供由主管税务部门确认的完税证明或税务机关出具之前不欠税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文件应作为信贷合同的必要文件,以规避此类风险。

三是工程款优先权对抗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土地抵押或在建设工程抵押,出现拖欠工程款等会造成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会形成一定风险。

解决方法:在办理在建工程或商品开发土地抵押时,由工程发包方出具未拖欠工程款的承诺书,并经相关部门确定,以规避此类风险。

四是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造成实现诉权难。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借款人或保证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长期外出或更换住所及联系方式,造成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问题,使诉权无法实现。

解决方法:办理信贷业务时,在信贷合同中,追加由借款人、保证人签订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将此确认书,作为合同的要件,随合同一起装订。若涉诉,借款人、保证人不能签收法律文书,可以按以上地址送达,法律上会认定已经送达,从而解决公告送达问题而延误诉讼。

五是担保人对贷款用途不知情。在实际工作中,贷款收回再贷时,由于已经不是首贷,资金真正流向已不能准确反映其用途。涉诉情况下,担保人律师会以“担保款项用途不真实”为由,逃避其担保连带责任。

解决方法:办理该类贷款时,在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上注明“对具体用途已知晓”等条款,以规避此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