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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4】3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阅读次数:25799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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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存款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起对存款统计口径进行调整,将部分原在同业往来项下统计的存款纳入各项存款范围,现就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
        二、上述存款应计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存款口径调整涉及会计科目变更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在会计科目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全套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会计科目变更情况调整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会计科目范围。
        三、上述存款的了利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利率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考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监测市场流动性及其变化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总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