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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的合同相对性分析

阅读次数:1217来源:建行遵义市分行  作者:徐思俊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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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合同审查及电话咨询中,都频繁涉及到了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本文将重点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以供参考。

    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合同之债权性质,从本质上来讲,合同属约定之债(也称合同之债),因此有关债的基本原理也同样适用于合同,包括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换言之,仅特定的债权人得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与该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

    债的相对性具体体现在合同即是合同的相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条规定即是合同相对性的直接体现。

    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的,不能免责,即第三人原因不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责任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有法定和约定两种解决方式。比如实务中的短信银行业务,银行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后,因通讯商(第三方)原因导致客户无法收到短信提示的,客户仍然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不是要求通讯商承担责任。银行承担责任可以依据与通讯商之间的协议向通讯商追偿。再比如网点装修中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材料由承包方负责。如果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供应商延迟供货或者供应的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延期或验收不合格,则承包方仍应向发包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并不因材料供应商的原因而免除。

    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也很容易出现风险的情况,就是多个法律关系之间的交叉。该情形主要发生在涉及三方利益的业务过程中。比如单位委托银行批量代发给员工的住房津贴,发放至员工账户后发现金额或名单有误,在员工未之前要求银行直接扣回卡内资金,并承诺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再比如监管协议中,委托方在协议中要求监管银行提供被监管方资金明细以及信用信息、财务信息等,而该协议仅仅是委托方与监管银行之间签订的,被监管方并未参与其中。此等情形下,若银行忽略债的相对性,直接依据对方承诺或双方协议做出相关行为,则很可能因此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完全有权利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除非有第三人的授权同意或者直接由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否则银行可能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因此,在实务中务必要厘清各种法律关系,分析每个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权利义务,正确理解合同及债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