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是协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其成员由协会部分非理事会员和理事会员组成。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制定全体会员单位债权管理和授信管理方面统一的规则及公约。
(二)分析授信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情况,并就授信的结构、投向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务、信息交流。
(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维权调查,促进会员单位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及时向会员单位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合规地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权益。
(四)负责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联动控制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协助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对会员违反协会维权方面决议、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规、违约行为作出处理决议。
(六)负责仲裁会员之间因维权问题引起的争议。
(七)协会交办的涉及银行业维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个,委员单位若干个。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维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遵义市银行协会维权服务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主任单位的职责:
(一)牵头做好金融维权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确保金融维权委员会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组织研究、确定维权委员会会议的待议事项。
(三)主持召开维权委员会会议。
(四)维权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维权委员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主任单位做好维权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二)按时参加维权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需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维权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单位或二名以上的委员单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单位所派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所派人员委派全权代表参加。涉及重大维权事项的决议应召开由相关会员参加的扩大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内容:
(一)审议、修改、通过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审议、修改、通过授信及债权方面的管理公约,并报协会理事会审定。
(三)审议、通过授信及债权管理方面的有关议案。
(四)交流、探讨有关授信及债权管理方面的问题、做法。
(五)审议通过对违约、违规会员的处理决议,并报协会理事会同意。
(六)审议、通过须经维权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公约、决议由协会发布。
第十二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提交全体成员。
第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公约、决议发布前,参会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将会议的内容和过程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进行重大问题决策时,可邀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的有关人员参加,但被邀请的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除决议另有注明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维权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约,经协会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是指协会会员违反有关部门(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协会会员违反维权委员会的决议、公约及协会有关文件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维权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须报协会理事会审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示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向金融监管机构建议给予监管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遵义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维权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