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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境外投资者可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

阅读次数:1204来源:中国金融网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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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10月10日宣布,境外投资者在投资境内金融机构时,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增资、并购、参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等。

1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除境外投资者将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外,其余业务均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

此外,《通知》还称,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境内业务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办法,需先审批后验资的,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验资业务。需先验资再审批的,可先凭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副本办理验资业务,待获得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再向结算银行补充提供,如未获批准,汇入境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

2011年,央行曾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标志着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个案试点步入常规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