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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融资业务——农信社承贷BT项目融资业务的思考

阅读次数:1511来源: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者:张正佳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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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金融市场上,项目融资已经成为大型项目筹集资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但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贷款,借款人通常只能以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做为偿债来源,因此项目融资面临的信贷风险比其他传统的融资方式大得多。另外,项目融资具有结构复杂、参与者多、运作难度大、风险因素多等特点,其潜在的风险非常巨大。所以项目融资风险的正确评估及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是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性的关键。结合项目融资自身的特点,分析农村信用社对项目融资风险进行管理的重要性。

一、BI项目融资的内涵

BT( Bu ild- Transfer) 意为建设- 移交, 是BOT( Bu ild- Operate- T ransfer建设- 经营- 移交)的变异模式。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BT 方式无特许经营权。通常项目业主采用招(议)标确定项目投资者,项目投资者通过投融资筹集资金, 实施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完工后, BOT项目投资者可取得项目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 进行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回收建设成本和得到投资回报, 经营期满后再将项目移交给业主。BT项目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完工后, 按约定程序将项目移交给业主, 并由项目业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及利息。

项目融资( Pro ject Financ ing)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以来, 世界上一些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或地区, 均采用BOT 方式吸引资金,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 满足内在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国家计委在制定“八五”计划时, 首次提出运用BOT方式加快基础工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思路, 1994年和1997年国家外贸部和国家计委又分别颁发有关BOT方式引资及项目融资管理办法。随后, 在北京、上海、重庆、南京、苏州等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建设单位采取BOT 方式或BT方式进行项目引资, 其中对公用基础设施系统的建设, 更多的是采用BT 方式。2003年底, 中铁大桥局集团以BT 方式投资建设重庆菜园坝长江大桥, 这是我国在BT 项目融资上的历史性突破。

二、BT模式的适用范围

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成后能否由投资方进行商业运营,可以对BT模式的使用范围进行如下划分:

(一)只能适用BT模式的项目

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也是市民生活的必备条件。但为避免重复建设,部分项目只能由某一个企业统一经营,或者民间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建成后无法由BT模式项目投资人直接进行商业运营,所以只能由政府向投资人进行补偿,并使该项目服务公众。例如:不收取费用的公路、桥梁、隧道以及无法经营的铁路、邮电、防洪救灾、环境保护、监狱、学校、公园等只能采取BT建设融资模式。

(二)可以适用BT模式的项目

有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成后也可以由投资人直接运营,向社会公众提供产品并收取费用;所以,作为项目发起人的政府只要授予投资人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投资人就可以通过项目运营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而不再需要政府直接支付补偿款项。例如:收取费用的高速公路、燃气、自来水及发电厂。

三、BT项目融资的法律依据

BT 项目融资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原建设部[2003]30 号)。该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这是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文件中引入BT概念。BT 模式的出资方是工程项目的投资人,承担项目法人的角色,既具备融资功能又具备类似“代建制”中的管理职能。BT 项目能否运作成功的首要问题是业主对项目回购资金的安排与承诺。

四、BT项目融资方式

BT项目常见的融资方式有四种,包括银行贷款、信托方式融资、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第三方委托贷款。

(一)银行贷款

1、根据BT协议以项目未来回购款收益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种担保方式必须把BT项目回购协议作为凭据,质押协议由BT项目公司与银行两方出面签署,银行对项目公司予以项目贷款支持。

2、由BT项目投资方为项目公司进行保证贷款。一般来说,BT项目公司的资信状况比较难得到银行信任,这是因为通常BT项目公司的成立期都比较短。在此情况下,BT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一般可能会作为第三方为项目公司向银行提供第三方担保。

(二)信托方式融资

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在信托公司开展,其最主要在于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信托投资公司从投资回报及收益角度考虑选择的项目主要是那些建成后具有较高或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类项目。

(三)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债权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是BT项目中的资产证券化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指将一组非流动性的特定资产转化为具有更高流动性的证券,然后把该证券产品出售给投资者。

(四)第三方委托贷款

作为具有稳定回报的城市基础设施想,BT项目还可以考虑吸引第三方委托贷款,如保险资金。

五、BT项目融资风险分析

(一)建设风险

项目建设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引发该风险的因素主要有无法按时完工、成本超支、出现技术障碍或者劳资纠纷而中途停工、工程质量不过关等等。项目不能按时完工,从而对按时还本付息产生影响

(二)信用风险

项目合作者各方能否按合同文件履行各自的职责及其承担的项目信用保证责任, 是事关融资成败的关键。因此, 施工企业应事先对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业主、合作者各方的资金状况、偿还能力、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作细致的调研, 其最大难点是对政府业主及有关公共事业性公司的信誉度难以把握。应重点关注项目业主的回购能力和信誉记录, 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判断, 然后再决定是否参与融资, 防止盲目决策, 避免后患。

(三)中标人投资能力风险

在BT招标中, 若对中标方的投资能力审核不到位, 有可能被中标单位操作成“带资承包”。施工单位在中标后, 在其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 可能通过转、分包的形式将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带资承包”分项目, 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各转包单位或分包单位, 其结果容易造成工程管理混乱, 甚至有可能出现偷工减料现象, 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四)项目回购风险

项目回购风险主要体现在, 回购人资信风险, 回购人不按照先前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回购项目是BT承包人最大的风险。往往回购人在法律地位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 先前约定的回购人一旦丧失回购资格, 则投资方与政府重新商谈的成本就非常大(或回购人的回购行为不能完全到位), 也加大了承包人资金被占用。

(五)担保风险

担保方式中的有限追索权。其具体内涵是指对BT项目投资人的有限追索权,即以BT项目投资人投入BT项目公司中的资产和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为先,而非以BT项目投资人的全部资产为限。

六、针对农村信用BT融资业务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设风险控制

加强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事前将各种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自然因素的考虑到,并结合投资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力量、设施设备保障、施工科学性等事先制定工作预案,最大限度的建设项目建设工期中存在的风险。农信社作为贷款人,则指定专职客户经理与项目公司积极接洽,及时了解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二)信用风险控制

加强对拟投资地区政府信用的调查,对政府信用的预期作出正确判断。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的稳定性,政府服务的机制,政治环境的一致性,社会环境的安全性,政府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波动性,政府的廉政能力,政府一定时期内投资规模与政府财税承受能力的匹配性,政府财税收入的预期水平,政府回购能力,等等。

(三)中标人投资能力风险控制

严格对投标人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投标人必须财务状况良好, 且具有承担项目的投资能力。认真分析投标人近3年的财务报表, 从资信情况、融资能力情况、资产规模及负债情况、年盈利情况及年净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 特别是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年净现金流量以及对投资风险的判断和为满足投资计划所采取的实际可行的措施是招标人审核投标人有无投资能力的关键。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投入资金用于工程, 中标单位就地成立项目公司, 其注册资本金要求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项目公司的资金要封闭运作, 专款专用,项目公司账户资金余额不得少于一定的数额。

(四)项目回购风险控制

项目回购是BT方式融资关键一环, 它包括项目回购期和项目回购价格两部分组成。项目回购期主要是根据招标方未来回购能力而定, 少则3~5年, 多则20~30年, 一般在招标时就已约定。项目回购价格包括投资方工程造价报价、工程保险实际支付费用、投资利润、工程回购期财务费用和工程因设计变更而新增加的工程造价及收益几部分组成。首先,提供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将回购款总额按资金支付进度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政府履行投资建设/回购合同的能力。其次,为落实投资建设主体享有开发建设权,应在特许权协议中明确政府不得对特许项目进行征收。第三,对项目审批和行政许可涉及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逐项进行核实,确保行政审批和文件传达形式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以及文件内容的完备性,授权规则应透明且具操作性,避免陷入政府繁琐程序与低效运作的泥潭。

(五)担保风险控制

由于BT项目融资业务有别于以往的项目融资,因此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对担保风险进行规避:

1.应收账款质押

政府以 BT方式开发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规定条件支付回购款项。政府在投资建设/回购合同项下约定支付的资金性质,属于收购该项目所应支付的对价,符合普通应收账款的特征,依法可以设立权利质权,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即为有效设立。

2.项目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项目投资人作为BT项目中重要角色之一,农信社在确定对BT项目承贷时,要求BT项目投资人作为该笔项目融资业务的保证人,对该笔项目融资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项目管理公司法人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应该满足::一是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是实际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也不得低于30%。在此基础上要求项目公司法人及股东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采取第三方担保

采取商业担保方式,符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指出的在办理从事项目融资业务时,充分认识项目中存在的建设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审慎把控项目风险, BT项目投资人参与多个BT项,向多家金融机构融资,如若项目回购方未按时支付回购款资金链断裂将产生债务风险,采取第三方商业担保方式可以有效规避,此类风险。

七、体会

目前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采用包括BOT、BT 在内的多种渠道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是必然的趋势。农村信用社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助推地方发展的重要金融企业,对以往成功的BT项目融资业务借鉴进一步总结项目融资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加快步伐, 大胆探索, 积极实践,不断拓宽融资方式与渠道,解决企业在项目融资业务中遇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