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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银行业自律公约

阅读次数:3766来源:遵义市银行业协会  作者:秘书处  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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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保证遵义市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团结合作,健康运行,共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经遵义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规范票据业务,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账户,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认真执行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十条 根据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认真落实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的有关要求,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一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披露经营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人才流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交流。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的精神。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强化廉洁自律机制,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各会员单位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遵义市银行业协会可组织会员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促。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遵义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