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 维权 协调 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自律维权 > 行业公约

遵义市银行保险业业务代理联合自律公约

阅读次数:4782来源:遵义市银行业协会  作者:秘书处  2012年11月20日
分享到:QQ空间QQ好友新浪微博微信

第一条 为规范遵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导》(保监发[2011]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经遵义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人寿险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合作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银保代理业务合作,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条 合作双方应将规范销售模式和销售行为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自律的重点工作。要建立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制,防止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合作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范代理销售行为,据实列支手续费用,反对手续费恶性价格竞争,反对费用支付“暗箱操作”,使合作双方的合理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要建立规范、稳定的代理合作关系,逐步改进和完善合作体制、机制,促进银保合作长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突发事件、重大舆情预警首问责任及危机协同处理机制,有效维护银行和保险行业的稳定、安全运行。

第七条 遵义市银行业协会和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本《自律公约》制定《实施细则》,各会员单位必须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八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遵义市行政区域内合作双方及辖属机构。凡违反本《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或者违反银监发[2010]90号文和保监发[2011]10号文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均属违约行为,须接受相应自律惩戒。

第九条 遵义市银行业协会和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阻挠检查。

第十条 本《自律公约》(含《实施细则》)经遵义市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和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寿险会员公司审议通过并签署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自律公约》的修改、变更及终止须征得三分之二的签约单位同意,同时报贵州保监局人身险处和遵义银监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