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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阅读次数:5156来源:遵义市银行业协会  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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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共同维护遵义市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银行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会员单位间银团合作,避免无序竞争,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充分发挥银行整体功能和银行业协会作用,积极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战略决策,为遵义市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各会员单位充分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单位在开展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各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确保银团贷款运作合规合法。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参与银团贷款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合作原则,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制定银团贷款章程等自律性文件,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具体协调实施银团贷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收集和批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等。

 

第二章    银团合作范围

   

第五条  银团合作范围:

1、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达到或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原则上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

2、单一项目融资总额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采取招标方式的,鼓励参与投标各方以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参与投标,如单方中标,中标方可自主决定是否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3、单一项目融资总额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可以通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

4、对单一项目融资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多家会员单位已发放单边贷款的可以按本公约规定规范为银团贷款。

第六条  银团贷款项目必需符合中央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领域,属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支持范围,是国家或省级政府已批准立项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各项目参与行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完善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提高审批效率。

第七条  单一项目融资总额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总投资,减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资本金的差额。

第八条  会员单位对采用银团贷款的项目,要及时向遵义市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银团贷款组织方式

第九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在会员单位间进行,采取“1+X”模式进行合作,具体合作模式由会员单位协商确定。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行等角色,各会员单位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及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条  银团贷款按项目设立项目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参与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牵头行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主持召开委员会联席会议。委员会下设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日常业务联系工作。联合工作小组成员由各参与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总经理及一名专职联系人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由主任行相关业务部门总经理担任。联席会议的准备工作由联合工作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委员会以联席会议方式进行磋商议事和审议表决 , 每个成员行有一票表决权。所有表决均以书面记名形式进行。每个季度至少召集各参与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在各参与单位领导的提议下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l、讨论和受理各参与单位提交的银团贷款项目;

2、通报各参与单位正在营销和实施的银团贷款项目情况;

3、确定各参与单位对项目银团贷款的参贷意向;

4、讨论确定拟实施银团贷款项目的银团架构、角色安排、贷款份额分配及贷款条件等问题;

5、主任行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参与单位并报送遵义银监分局和市银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联合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受理成员行提交的银团贷款项目的借款申请书、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2、登记立项、整理印发项目银团贷款资料发送各成员行,并收集反馈意见;

3、协调各成员行的角色安排和承诺贷款种类及额度,准备联席会议,形成初步的框架方案,整理、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4、联席会议确定的由工作小组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是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等银团自律性规定的审议机构,并负责协调处理银团成员行之间在银团贷款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  银团角色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参与银团贷款项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成员行。银团成员按角色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

第十六条  成员行的权利:

1、出席联席会议,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银团贷款项目角色参与和主张;

3、采取口述或文字形式向本会和银团组织机构陈述意见;

4、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成员行的义务:

1、依法合规地参与银团贷款业务,履行既定角色的责任;

2、严格遵守银团贷款公约及有关制度, 执行联席会议表决意见和决议事项;

3、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搜集反映项目各类信息资料,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或银团组织机构委派的各项任务;

5、对涉及各成员行间为银团贷款业务和活动提供的项目商业秘密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许可,禁止将相关资料向外界透露。

第十八条  银团牵头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并以正式的牵头委托函确认。如项目业主放弃选择,则由银团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银团牵头行可由2至3家银行共同担任,组成联合牵头行,并由联合牵头行内部协商产生主牵头行。

第十九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1、接受借款人委托后,向相关意向参与单位发送银团邀请函及银团资料备忘录,集中各参与单位的反馈意见;

2、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负责银团贷款协议的谈判、起草、签署工作;组织召开银团会议;

3、牵头进行银团贷款项目评审;

4、协商确定代理行及其他需要共同商定的事项。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5、银团贷款发放后,牵头行须于5个工作日内向遵义市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报告银团贷款有关情况,报表样式采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业务月报表》。

第二十条  银团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银团代理行原则上由牵头行担任。如牵头行放弃代理行角色,则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银团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由贷款协议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按照协议保障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的利益;

2、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归集并发放贷款;

3、办理银团贷款总额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工作;

4、制订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建立银团贷款总、分台账,对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登记;

5、收回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及时划归成员行;

6、收集有关银团贷款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行通报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7、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检查,办理银团成员行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具体事务。

8、密切关注借款人财物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必须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成员行。

9、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银团代理行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除牵头行和代理行以外的银团贷款成员行为银团参与行。参与行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讨论和商定银团贷款协议及相关事务;

2、参与牵头行组织的银团贷款项目评审;

3、按银团贷款协议向代理行划转所承担的贷款份额;

4、及时向牵头行通报所获知的银团贷款发放和管理中的问题和意见,并协同牵头行和代理行共同解决;

5、服从银团多数成员行的决定和安排。

 

第五章  银团合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行营销的拟组织银团贷款的融资项目提交委员会,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银团成员行和贷款方案,并形成统一的基本贷款条件。

第二十四条  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按招标方式确定。各成员行不得低于委员会确定的基本贷款条件和利率,向项目业主开展争取牵头行的无序竞争。

第二十五条  银团牵头行收到项目业主发出的牵头行委托函后,即可正式筹组银团,并代表各成员行统一与业主开展具体的项目谈判工作。成员行及其他银行不得通过降低融资价格或融资条件,在同一项目上与牵头行竞争。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无法满足银团提出的基本贷款条件,或多数成员行退出,且剩余成员行的贷款认购总额不能满足融资总额要求的,银团筹组即告终止。

第二十七条  除因无法满足银团基本贷款条件导致银团筹组终止外,经提交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各参与单位可在不降低银团基本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对银团贷款实行包销,或另行筹组新的银团。未参加银团贷款的会员单位不得对已办理或正在办理银团贷款的项目进行贷款;对超过银团贷款项目融资额度的部分,参加银团贷款的会员单位又不能追加贷款的,其他会员单位可以不低于银团贷款的条件进行贷款。

 

第六章        银团贷款的额度分销、市场交易、利率和收费

 

第二十八条  银团贷款中各方所占的贷款份额,原则上在牵头行或联合牵头行的主持下,由成员行各方通过协商确定。单一牵头行所占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最高不超过二分之一;多家银行组成的联合牵头行,所占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二十九条  银团成员行对项目首次承诺的贷款份额可以自行在市场上进行二次分销,也可通过银团协商进行集中统一分销。银团各成员行在进行自行分销时,应首先告知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其他成员行对二次分销的贷款份额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银团贷款成员行可将银团贷款债权,以及银团贷款的利益或衍生利益进行置换和交易。但必须遵守银团贷款的管理规定、合作协议和通行规则。

第三十一条  银团人民币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变相突破当期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下限;外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档次LIBOR利率+130bP。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方式贷款。

第三十三条  银团贷款收取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代理费、承诺费等,各项收费标准由银团成员行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共同商定,作为该项目的最低银团费用,所取得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银团贷款收费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牵头行不得向银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等手段开展银行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之机向银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兜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公约由遵义银监分局和遵义市银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约定的会员单位,经银团贷款项目合作委员会联席会议三分之二成员行共同认定后,由市银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实施下列自律性处罚:

l、在银行同业中通报批评;

2、半年或一年内不得牵头筹组银团;

3、半年或一年内取消参与银团贷款资格;

4、自律性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公约在本会全体会员单位范围内试行,包括各会员单位在遵义市内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公约由遵义市银行业协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公约的制定和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同时报遵义银监分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公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