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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莫大意 主张还款要及时

阅读次数:526来源:遵义红花岗农商银行  作者:吴丽娟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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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解释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即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债权通知书等方式,而送达既可以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或公告送达。

贷款逾期后,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无法进行有效催收的情况时有发生。大部分人认为,只要通过诉讼方式在法院立案,取得立案通知书后就起到了对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果。往往在保证期间即将丧失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无法联系保证人且无法明确保证人送达地址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若采取诉讼得到这样的结果,也达不到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目的。再次起诉时,法院会认定前一次被法院裁定驳回达不到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目的。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必须要求人民法院将起诉状的副本送达保证人时,即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达到达保证人后才能为有效主张权利。

在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是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案件事实。因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动、快速有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保证责任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