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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创设居住权制度对银行业务之影响

阅读次数:6179来源:民生银行遵义分行  作者:高进权 廖璇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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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四章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合计6条。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根据合同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居住权合同为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住宅的位置;

(二)居住权期限;

(三)居住权的设立

(四)居住权及住宅的限制

(五)居住权消灭

二、居住权制度对银行业务之影响

银行针对不同客群,可能会开发不同的信贷产品,特别是针对一些工薪阶层开发的产品并不要求提供房屋抵押,比如民生银行遵义分行“公薪贷”“天使贷”“律师精英贷”“园丁贷”等纯信用贷款产品,一旦客户发现自己不能按期清偿银行债务,便有可能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期限较长的居住权(比如为子女设立居住权,期限80年),导致法院处置其房产时,由于房屋设立有较长期限的居住权而严重影响价值导致难以处置。

如前所述,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对其抵押价值有显而易见的影响,那么,银行在接受房屋为抵押物时,有必要对其是否已设立居住权进行调查,对于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结合房屋居住权设立的期限及其本身的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授信环节予以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已抵押的房屋可否设立居住权未作限制性规定,反之,对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否再设立抵押也未作明确限制性规定。对抵押登记在后的不得对抗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应该不存在争议,但是登记在后的居住权能否对抗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后续的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探寻其裁判规则。